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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贊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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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柴覺
第一,很多公司對於員工遲到這樣的行為,也制定了罰款政策,我認為這樣的情況應該改一改,員工出來工作主要就是為了掙錢,都挺不容易的,很多人遲到並不是故意的,多數人在遲到之後也知道是自己的錯,她心裡會對公司有所虧欠,對於這樣的員工,公司完全可以不用罰款,而改用其它方法,比如打掃衛生之類的。
處罰應先輕後重,循序漸進,對於屢教不改的,再用罰款的方式處理,比如遲到2次以下如何處理,超過2次會如何處理。
很多領導說“罰款不是目的”,但是你看他公司制定的員工守則裡面,除了罰款就沒有別的處置方式了,可能公司領導認為用罰款來解決問題最直接、最有效,可這種一刀切的方式我認為不夠好,這也從側面說明公司的管理技能比較粗暴、單一。
第二,對於故意損壞公司財物的可以要求全額賠償。
對於本來可以避免的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可以罰款,但是具體罰不罰、罰多少、怎麼罰,由公司自行斟酌。對於此類行為,也可以將“罰款”改為“賠償”,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對於侮辱自己公司形象的行為也可以進行罰款處罰。
對於某些員工涉嫌非職務侵佔罪、非職務受賄罪的還可以移送司法機關。
第三,員工在工作中不是主觀故意的失誤使公司遭受了巨大損失的,要罰。
比如:有的賣家會搞一些促銷活動,某員工把價格標錯了一個小數點,導致上萬人下單,使公司損失上百萬元,如果買家不願意取消訂單,公司還是要發貨的。如果公司不發貨就是違約,會面臨大量顧客投訴,電商平臺有可能封停店鋪。
這種情況對員工適當少罰一點,不要罰得人家連生活費都沒有了,給公司造成這麼大的損失,她本身已經很內疚了,這對員工來說已經是給她很深刻的教訓了,那點罰款,杯水車薪,並不能彌補公司的損失,《勞動合同法》裡有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這裡用的是賠償,不是罰款。
嚴格來說這種事故是公司的責任,員工不是故意弄錯的,她設定完促銷活動後,應該由她的上一級組長、主管或者經理來進行監督、複核,一個人可能會有馬失前蹄的時候,但幾個人都來把關,不可能發現不了這個錯誤,所以還是公司的管理上有疏漏。
最後,員工的錯誤不要都用罰款來解決,沒有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話,能不罰就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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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獎懲規章制度,指在保證勞動者在企業範圍內履行勞動義務,同時享有勞動權利,是員工管理的有效工具。可是一些 用人單位過分倚重規章制度的強制性,不僅不能發揮規章制 度的管理效用,反而容易惹上官司。接下來就來看看七海人 力帶來德的案例分析。 作為某軟體公司的人力資源經理,柯某聘請專家為公司制定了一套規章制度,便於人力資源部管理員工。制度草案經工會討論透過公佈實施,並且在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附件中註明:“我已經瞭解並接受公司制定的所有制度。”該項制度規 定,上班時間在辦公區域吸菸,屬於嚴重違紀行為。該公司 軟體工程師廖某上班時間抽菸,正好被公司總經理碰到。柯 某於是決定根據公司規章制度,以廖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廖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仲裁委裁決軟體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應支付廖某雙 倍經濟補償金。柯某不解,公司制度從制定到公告都按照法 律規定執行,為什麼還會敗訴呢? 企業規章制度是企業根據法律法規並結合企業自身特點制定的,用以明確勞動條件、調整規範勞動關係的各種規範性 檔案的總稱,一般包括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勞動紀律和獎 懲辦法等,通常被集合在《員工手冊》中。一個企業的規章 制度要想成為員工管理合法有效的工具,就需要同時滿足 《勞動合同法》第4 條規定的3 個條件,即內容合法、程式 民主、公示告知。
其次,《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規章制度的 透過,需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平等協商確 定。軟體公司只在工會範圍內討論即透過實施,顯然沒有得 到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的認可。最後,軟體公司在勞 動合同附件中註明“我已經瞭解並接受公司制定的所有制 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