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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張麗亞律師

    夫妻自願簽訂離婚財產協議,要滿足以下幾點,才受到法律保護:

    1、雙方自願簽訂,不存在欺詐、脅迫。

    2、不違反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對此適用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請找專業律師書寫,不建議直接套用範本。

    民政局提供的範本比較簡單,如果所涉財產較多,不建議使用。

    網路上很多範本也是很簡單的範本,不建議套用。

    因財產協議對家庭財產直接做出了確權和歸屬,因此財產協議的書寫非常重要,千萬不要自己在網上找些範本就套用,要根據家庭財產狀況、雙方的意思表現和維護自己最大權益方面謹慎書寫,避免日後被認定無效。

    4、 財產內容要儘可能的詳細描述,並要考慮實踐操作性。那麼,對於財產協議,約定時一定要清晰到可執行,避免日後因表述籠統,無法執行,那損失就太大了。

    比如:房產地址要具體到門牌號、標註房產證號、明確補償款支付時間及支付賬戶、確認過戶的具體期限。

    車輛要註明車牌號及所有權人。

    公司股權分割要註明股權持有人及相應補償款。

    另外,還要防止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隱匿財產,因此,不能做類似“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的約定,以避免離婚後喪失起訴分割對方隱匿的其它財產的機會。

  • 2 # 悟法析律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起訴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而協議離婚的主要審查材料就是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由此可知,夫妻自願簽訂的財產協議原則是有效力,受法律保護的,但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而且效力的選擇也分內外不同。

    01夫妻簽訂的離婚協議需要符合法律規定

    夫妻關係雖然是受婚姻法所保護,但是說到底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本身就是合同的一種,必須符合合同法的原則,也必須符合婚姻法的要求。

    首先,協議必須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就是要自願,協商一致,一方沒受另一方威脅,是自己真正的想這樣約定。

    其次,離婚協議除了財產分割,還應該包括子女撫養的問題,這樣才能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只要是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協議就會產生法律保護的效果。

    02夫妻財產協議的效力只是約束夫妻雙方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是一個內部協商解決的問題,其中對財產侵害的約定雖然能被法律所認可,但是協議本身不能對抗善意的第三人。

    協議本身就是合同,合同效力往往只及於合同雙方當事人,這是合同的相對性所決定的。同時簽訂合同時也要示,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基本利益排除,所以夫妻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約定的內容,只能由雙方來履行,效力不及於第三人。

    比如,約定將債務全部給男方,但是男方沒有能力還款,債權有權請求已經離婚的女方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

    結語

    協議離婚是對婚姻自由體現,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協商解決感情問題,如果無法解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也會組織調解和好的。

    如上所說,協議要受到法律保護,其內容要合法,這樣你的約定才是有效的,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才可以依據法律去救濟。

  • 3 # 武漢律師李某某

    自願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因為夫妻約定的婚內財產協議,也是合同的一種,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是有些約定很容易出現問題,比如:

    ①無效:“誰出軌,誰就淨身出戶。”

    我十分理解大家讓過錯方付出代價的心情,這樣寫也許在心理上能震懾對方,但是在法律上“淨身出戶”這樣的字眼是完全不存在的。類似的約定還有可能被認定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無效。

    ②籠統:“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

    財產協議的目的就是幫助雙方詳細地理清財產,並做出相應約定。這樣寫太過籠統,容易出現糾紛。一定要把財產分門別類地寫清楚,比如房產、存款、車輛、股票等怎麼劃分歸屬。

    約定財產的時候還要注意:如果其中涉及到不動產產權的變更,記得去過戶,不是光寫協議就可以的。比如男方將自己名下的婚前財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沒有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就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過戶前隨時可以撤銷。

    很多夫妻在作財產約定時,考慮到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的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是沒有履行的贈與,無法生效。這樣的約定條款自然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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