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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429方寸世界

    老人生前立有遺囑,按照遺囑繼承老人個人財產。老人生前未立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老人個人財產。老人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及父母。法定繼承時,遺產一般平分,與老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遺棄老人或者虐待老人情節嚴重的沒有繼承權。

  • 2 # z山海

    老人去世,財產怎樣分割才算合法?

    答案是,依照法律分割就合法,但有時按親情處理多一些,未必走法律程式!

    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有人有哪些?

    答案是,與遺產有利害關係的人,及與遺產繼承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老人去世,遺產處置,老人留有遺囑的,按遺囑處置,法律規定,遺囑處置優先。

    老人未留遺囑的,按法定繼承程式,父母、配偶、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對老人扶養出力多的,包括人力、物力,可以多分遺產;對老人扶養出力少的,應少分遺產,甚至不予分遺產。

    二.上述是法定程式,在中國,多是親情處理,老人去世後,善後,包括遺產,往往是協商解決,民間民俗、族規家法代替法律,和平解決,亦不失為良策、上策,親情、法理兼顧,其樂也融融!

    三.亦有在族內、家庭內無法達成協議,走上法庭的,大可不必譴責,民俗、族規、家法不能解決,法制社會,法制意思增強,訴著法律,尋求法律途徑,應該是社會一大進步,應該鼓與呼!

    僅供參考。

  • 3 # I律師
    (一)遺產範圍的認定

    如果房產屬於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後,並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於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後,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二)繼承方式

    繼承方式共有四種,在這也做簡單的歸納(當然,用到最多的還是第一以及第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三)繼承的順序

    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都沒有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四)房產法定繼承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五)繼承的分配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於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於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

    一般而言,凡是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都將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因此,為了事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我更建議題主能去公證處做一下遺囑公證,以此提高遺囑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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