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子哥觀點:根本不構成詐騙, 這是合理的利用了規則的漏洞。另外不禁讚歎一句:她算的比天氣預報還準啊!
6月9日,南京的李某因涉嫌普通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她到底怎麼了呢?
之前她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於飛機延誤資訊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瞭解,失業之後的她,便打起了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主意。從2015年至今,嫌疑人李某通過購票虛構行程,在近900次延誤航班中獲得了高達300多萬元理賠金。
怎麼會這麼多呢?
保險公司報警稱,在機票延誤險賠付時,他們發現以李某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護照號、身份證號,多次進行理賠,懷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險詐騙。
民警通過偵查發現,李某等20多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險公司頻繁申請航空延誤險。理賠金賠付到具體保險人以後,下一步都會把理賠金轉到李某手裡。
原來,在購買航班之前,李某會對航班以及當地天氣進行分析。在網上綜合評論找了一些延誤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飛的時候再去看它的天氣,她在心裡估摸後再去購買航班對應的延誤險。”
據調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於購買機票的身份資訊和銀行卡資訊,都是其以購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多萬元。
由於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這些航班,因此李某時刻關注航班動態,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開始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詐騙罪,在《刑法》第198條中規定,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是否虛構了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是製造了保險事故。
顯然,李某無法虛構和製造保險事故,根本不應該構成犯罪!
從目的出發, 雖然李某是為了賺錢而投保,但是對《刑法》中的每一個認定標準,李某都沒有觸犯,所以我認為,保險公司的行為只能說是民事糾紛,無法認定李某是詐騙行為。
鍋子哥觀點:根本不構成詐騙, 這是合理的利用了規則的漏洞。另外不禁讚歎一句:她算的比天氣預報還準啊!
6月9日,南京的李某因涉嫌普通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她到底怎麼了呢?
之前她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於飛機延誤資訊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瞭解,失業之後的她,便打起了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主意。從2015年至今,嫌疑人李某通過購票虛構行程,在近900次延誤航班中獲得了高達300多萬元理賠金。
怎麼會這麼多呢?
保險公司報警稱,在機票延誤險賠付時,他們發現以李某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護照號、身份證號,多次進行理賠,懷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險詐騙。
民警通過偵查發現,李某等20多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險公司頻繁申請航空延誤險。理賠金賠付到具體保險人以後,下一步都會把理賠金轉到李某手裡。
原來,在購買航班之前,李某會對航班以及當地天氣進行分析。在網上綜合評論找了一些延誤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飛的時候再去看它的天氣,她在心裡估摸後再去購買航班對應的延誤險。”
據調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於購買機票的身份資訊和銀行卡資訊,都是其以購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多萬元。
由於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這些航班,因此李某時刻關注航班動態,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開始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那麼,憑什麼認定李某犯罪呢?保險詐騙罪,在《刑法》第198條中規定,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是否虛構了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是製造了保險事故。
顯然,李某無法虛構和製造保險事故,根本不應該構成犯罪!
鍋子哥觀點從目的出發, 雖然李某是為了賺錢而投保,但是對《刑法》中的每一個認定標準,李某都沒有觸犯,所以我認為,保險公司的行為只能說是民事糾紛,無法認定李某是詐騙行為。
怎麼說呢?保險公司賺錢的方式,就是通過人們對未來的不可預見性投保而賺錢,那麼李某也是採用的同樣方式並且沒有觸犯規則,為什麼就允許保險公司賺錢,不允許李某賺錢呢?嚴格意義來講,李某的確是違反了道德層面的價值觀,但如果這算觸犯了詐騙罪,對社會的輿論影響可是非常大的,因為這會損失法律的權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