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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29方寸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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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職場蝦仁
按個人看法結合本人周邊企業的做法來看,這裡面是按連續工作時間來計算的,就是說你不能連續工作七天,七天中就必須要休息一天,不能說你連續上了七天至二十六天的班,後面一下子休息四天這樣的。人又不是機器,是吧,就算是機器也要停一停或加點潤滑油對吧。勞動法的規定就充分的體現了保護勞動者應當享有休息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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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淯陽新視界
勞動法規定,員工每個工作日不能超過八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四個小時,也就是基本可以理解為,大致一週歇兩天,一月歇八天。但有些單位工作比較緊張,員工可以選擇加班,加班需有加班工作,具體補助根據單位制度規定自願執,不能強制加班。一般加班補助應高於平時的日工資。但是,這裡說的加班以人性化為主,不刻意強求,不能逼迫員工強制執行,需要在愛崗愛業自願的基礎上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而且加班是有限度的,不能犧牲員工的人身自由和享有休息的法定權利,因為員工的人身安全受國家勞動法保護。並不是每個員工都是鐵打的機器,為了工資可以犧牲身體去加班。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就是為了保障員工的身體安全。員工工作,就像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司機,不能過度疲勞,一旦疲勞駕駛,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危害司機的人身安全。所以員工也不能一週沒有一天時間休息,而疲憊地工作七天。這就是“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這項規定的法律解釋。再說,員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並不能偏見地理解為每月必須休息四天,這四天指的是平均每週至少有一天休息,而不是每月工作26天,在月末或月中等時間段,連續休息四天,以達到每月休息四天的目的。上面已經說了,連續工作會對員工的身體帶來不良影響,會破壞人體的健康體質,所以不主張連續休息四天,還是每週休息一天為理性。不知道此回答你滿意麼?謝謝誠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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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職場老劉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但《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也有補充規定,如果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施《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施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所以現實當中很多用人單位都會想盡辦法規避勞動法,用人單位一般會以下幾種工作或休息辦法規避《勞動法》規定:
1、綜合工時制。每週、每月、每季度不超過規定的工時,連續上班不放假也是不違反勞動法的。
2、不定時工時制。即企業常說的彈性工作時間。
現階段,很多企業都無法保證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尤其是一線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採用以上兩種工時制上班,勞動者很難進行維權。
回覆列表
一、《勞動法》在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方面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二、必須保證職工每月休息四天與勞動法規定不符。如果單位每月前26天工作,月底4天休息,雖然保證了每月至少休息4天,但沒有保證每週至少休息一日,違反勞動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三、員工自願上班不受上述法律限制。比如有的員工週六週日閒著沒事幹,加班可以增加自己月收入,休息日主動要求加班,單位可以根據職工自願和單位需要決定。哈爾濱曾經有一個外資企業因為休息日加班安排鬧得員工之間不和,該單位日工資高,職工按出勤天數和加班支付工資,有些崗位職工希望自己休息日加班可以增加收入,單位安排人數有限,結果內部矛盾不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