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新的政策鼓舞,許多小區都在推進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但《條例》要求,業委會選舉“應當由專用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也就是說投票率要達到66.67%。這可是比許多國家總統選舉投票率都高得多的指標,對於許多小區而言,考慮到業主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業主對選舉投票的認識、小區的出租率、空置率等等因素,這將成為成立業委會最大的挑戰。這個投票率要求是否太高了?
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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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風11606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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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傅雲4
參加投票的業主和麵積雙2/3,比例確實高,不動錢動土的投票同意率是這2/3參加者的1/2,也就是佔總戶數、總面積的1/3業主同意就可以了,牽扯到動用維修基金、改造等則其同意率是這2/3參加者的3/4,也就是全體業主的1/2同意就可以。
新的民法典主要就是抬升了參加投票的業主的比率!在實際操作中有比較大的難度!現在很多業主不怎麼關心這些事情, 加之開發商、物業等從中作梗,要參加的業主要達到雙2/3確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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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銘
業委會選舉確實是有這個難點和問題,經歷過的人都知道前期工作的各種困難。但是結合選舉法,民主投票制度,同時既要充分調動業主的參與熱情,又要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所以不得不這麼做。也還有為了避免後期出現的各類不確定的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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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正義資訊
按照《民法典》第278條規定業主委員會選舉需要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門面積過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通俗一點就是三分之二乘以二分之一,面積和人數雙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同意。
現在來看,你的這個問題非常具有普遍性。
因為,在法典實施後,許多地方的物業法規要進行修改,必須要做到與法典的相關規定一致。
業委會選舉問題,這是屬於必須由“業主共同表決的事項”之一。
法典之前,就是所謂的《物權法》時代;在這個問題上的要求是“雙過半”,即應當經專有部分(產權證記載面積)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按個人觀察,這個規定貌似比較簡單,實際上操作起來非常困難;各地業委會的平均組建率僅在10—30%就非常說明問題。
為什麼業委會成立這麼難,原因很複雜。其中,如果整個選舉過程中不能達到上述“硬槓槓”,那麼就是“非法”成立的,會遭到各方質疑,尤其是開發商及其下屬的前期物業公司。
《民法典》尚在草案編纂時,許多媒體就鑼鼓喧天大加渲染,聲稱法典降低了業委會成立的門檻。似乎成立業委會會變得相對簡單。
如果你仔細審讀法典的具體規定,它確實降低了在“表決透過”方面要求的比例,就是說只要參加表決業主中的“雙過半”。
但是,關鍵一點的要求就是你的這個問題,它把選舉業委會這個事情的業主參與度門檻提高了。由原先的“雙過半”提高到“雙過三分之二”!
換言之,達不到這個要求,整個業主大會就無法做出合法有效的決議!
別說對於那些出租率高,空置率高的小區,即便是那些絕大多數業主在本小區常住的,像你所說,他們參與小區公共管理的積極性都不高,從這個角度考慮,想湊齊“雙過三分之二”業主參與表決,這在許多小區就是勢如登天的事情。
沒辦法,法典就是這樣規定的,作為《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這樣的地方性法規,必須做到與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