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事情,物業公司總是“先入為主,先斬後奏”,極易引發業主一方的質疑。
但要把它辦的合法合情又合理,真得細緻的去操作。
這個問題可能會涉及到下列幾個方面:
一、這塊公共場所的權屬歸誰,物業是否有權單方決定劃成車位停車。
按民法典第274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275條第二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絕大多數業主認為,可以將該閒置的場地停車,那麼劃出的車位,依然歸業主共有,物業無權擅自決定如何處分。
諸如:停車是否收費,收費的話按什麼標準,車位是否固定,是否透過抓鬮決定等等?
由於“僧多粥少”,很難一碗水端平,因此許多小區都採取不固定車位,“先到先得,停滿為止”,按停車時長及次數收費等等,這樣的爭議能少一些。
那麼這些事宜,也要事先約定明確。
你這個事情,可以先向當地物價部門及物業行政部門投訴,就說物業未辦理手續,佔用業主共用場地,擅自收取停車費,缺乏依據,要求它們前來查處糾正。
既然已經做成了事實,最好的辦法是由轄區街道辦組織召開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各方坐下協商,看能否找一個折衷的比較“公平”的方案,讓大家都能接受。
這類事情,物業公司總是“先入為主,先斬後奏”,極易引發業主一方的質疑。
但要把它辦的合法合情又合理,真得細緻的去操作。
這個問題可能會涉及到下列幾個方面:
一、這塊公共場所的權屬歸誰,物業是否有權單方決定劃成車位停車。
按民法典第274條,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275條第二款: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所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如果絕大多數業主認為,可以將該閒置的場地停車,那麼劃出的車位,依然歸業主共有,物業無權擅自決定如何處分。
諸如:停車是否收費,收費的話按什麼標準,車位是否固定,是否透過抓鬮決定等等?
由於“僧多粥少”,很難一碗水端平,因此許多小區都採取不固定車位,“先到先得,停滿為止”,按停車時長及次數收費等等,這樣的爭議能少一些。
那麼這些事宜,也要事先約定明確。
你這個事情,可以先向當地物價部門及物業行政部門投訴,就說物業未辦理手續,佔用業主共用場地,擅自收取停車費,缺乏依據,要求它們前來查處糾正。
既然已經做成了事實,最好的辦法是由轄區街道辦組織召開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各方坐下協商,看能否找一個折衷的比較“公平”的方案,讓大家都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