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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海風116067626

    你說的這個情況,比較罕見了,一般都是開發商不正規,導致的混亂局面。

    前期物業公司,一般來說都是開發商下屬的企業,不管它具體與開發商什麼關係,在進駐介入小區時,必須要履行一些法定的程式。

    按《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此外,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就是說,你作為購房者,在你與開發商簽訂的那份《房屋買賣合同》中,應該就包括上述這份前期物業合同的內容。

    從進駐程式來看,開發商在房子還未出售之前,就得透過“招投標”或者“協議”選聘這個前期物業公司,這個程式以及它們之間簽訂的這份《合同》,都要在當地房地產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你可以先看看你購房合同中的附件是否包括這份前期物業合同,如果沒有的話,那麼這個前期物業的來歷就比較“可疑”了;你可以向相關部門投訴一下。

    按《條例》來看,如果開發商未透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未經批准,擅自採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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