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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年法學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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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修養的紅綠燈
首先從情感方面來說,站在大眾的角度大家都會聲討和譴責這位父親,表象看來這位父親遺留孩子在車內自己外出辦事,這麼熱的高溫天氣導致車內溫度急劇升高最終雙胞胎孩子窒息死亡,但是一位父親帶著兩個孩子本身就有些自顧不暇,出門辦事會有些不方便所以安全方便起見就把孩子鎖在車內,只是他低估了高溫也高估了車子的秘密性最終釀成慘禍。
孩子是親生的出了事情比誰都心疼,他對孩子的愛也不少於任何一位父親,不然也不可能出來辦事把孩子帶在身邊,一般是家裡無人照看,或者是放在家裡不放心,所以才會把這麼小的孩子帶出來。一歲的孩子既不能自己獨立的行走,也還不能與父母交流所以帶出來也要格外細心一些,但是不曾想發生了這樣的事情。這在他心中會是一個永遠的傷疤,這件事對他造成的傷害無疑是巨大的。
雖然我不是很懂法,但是法律是約束一個人的行為,為自己做錯的事情承擔責任,但是我認為更應該是讓一個人知錯能改,重新做人懂得悔悟,明白自己的錯誤並得到教訓,而對於這件事來講,並沒有涉及倫理道德的缺失沒有危害到他人,且是自己受到傷害,不論法律追不追究,他終會內疚一輩子,餘生也不得安穩,間接殺了自己的孩子,失去兩個可愛的寶寶,這種痛真的是外人無法理會的,如果是別人導致的他還可以打一頓出出氣,現在只剩下無盡自責。
但我也知道法不容情,雖然是一歲的小寶寶,但他是有生命的個體,也想有公民的權利與義務。所以最終會是什麼結果,只能等法律的裁決。
2014年8月,福建2歲女童,被忘車內12小時,死亡;2015年4月,上海19個月大女童,被困車內數小時,死亡;2016年6月,山東青島1歲零7個月幼童被父母遺忘在車內,窒息死亡; 2018年5月,廣東3歲女童被遺忘車內,窒息死亡……類似事件舉不勝舉,相信這些新聞爆出之時,都足以震撼到每個父母的內心。可是每年,仍會有許多父母將孩子遺忘或者放在車裡,從而導致子女死亡。
湖南湘潭一居民小區內,一名4歲的男童被家長遺忘在車內長達6小時。當心大的父母終於想起來孩子不見了時,孩子已經死亡多時並出現了屍斑。車內的玻璃上滿是孩子最後掙扎留下的小手印。而就在這起悲劇發生的前一日,湖北棗陽市一名同是4歲的男童被幼兒園負責人遺忘在校車裡,在車內高溫中昏迷,並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在夏季或者太陽暴曬,室外氣溫高的時候,車輛在室外暴曬20分鐘車內高溫49℃ 左右,甚至更高。車內封閉,空氣不流通,氣溫還高,孩子幼小不具備自救能力,孩子很容易出現危險。千萬別把孩子單獨留在車內,在外界環境相同的情況下,孩童體溫升高的速度要比成人快三五倍。空調開著大人離開,這樣的方式也是不可取的,空調汽車處於密閉環境中,排出的一氧化碳則會透過空調和車廂縫隙進入車內,尤其對一些熟睡的孩童,引起窒息的風險會非常大。
那麼怎麼看待父親將1歲龍鳳胎留在車內導致死亡,被指控過失殺人?刑法上對犯罪主觀方面有故意和過失之分,並不是過失的犯罪就不用受到法律懲罰,過失犯罪也需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因為行為人並沒有主觀的故意,社會危害性較小,懲罰較輕。過失即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該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父親的行為導致孩子死亡指控父親過失殺人我認為是沒必要的,從法理和道德角度考慮的:從法律上講,這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小,行為人主觀惡意也非常小,法律不會過於責備,孩子的死亡已經是對父母最大的懲罰,再去追究責任已經沒有必要。其次,從道德傳統上講,孩子往往被看成屬於父母的,可以打罵教育,因為父母過失導致孩子去世不應該處罰父母,況且如果去追究父親的刑事責任,必然會破壞家庭導致矛盾,甚至拆散這個家庭,父親也是過失,孩子死亡也會讓父親陷入傷痛。但是如果父親是故意並且伴有致使孩子死亡的目標的,那麼就該以故意殺人論處。
我們不希望看到任何一例兒童因父母的過失蒙受傷害的案例,父母也需要警醒孩子的安全,安全不是兒戲,切記不要應為一時的疏忽大意,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