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2年2月13日頒佈實施《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在農村村鎮和村莊建設並使用至今的房屋。
中國在1982年之前,並沒有建立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國務院在釋出《條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把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儘快建立起來,做到有人管理、有章可循,杜絕濫用亂佔耕地的行為。”2,國務院在1984年4月1日頒佈制定的《城市規劃條例》實施之前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使用的房屋。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需要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徵用或者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使用時,都一定要持經國家規定程式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建設計劃或者其他有關的證明檔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在城市範圍建設並使用至今的房屋。
根據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建房審批、城鄉用地制度。之前儘管有國務院制定的《城市規劃條例》和《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分別對城市和農村規劃區用地建房審批手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執行並沒有完全到位。
鑑於此,在實施土地管理法之前建設使用至今的房屋,雖然沒有獲得產權證書、沒有審批手續,但是仍然不能夠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4、1987年之後沒有取得產權證書、沒有建設審批手續的房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類房屋能夠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是,由於各地落實土地管理法的時間具有差異,所以應該用房屋所在地開始發行審批職能、依照法律建立相關審批機構的時間為界。
1、1982年2月13日頒佈實施《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在農村村鎮和村莊建設並使用至今的房屋。
中國在1982年之前,並沒有建立建設用地的審批制度。國務院在釋出《條例》的通知中明確規定:“把村鎮建房審批制度儘快建立起來,做到有人管理、有章可循,杜絕濫用亂佔耕地的行為。”2,國務院在1984年4月1日頒佈制定的《城市規劃條例》實施之前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使用的房屋。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項建設,需要對屬於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徵用或者對屬於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使用時,都一定要持經國家規定程式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建設計劃或者其他有關的證明檔案,向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3、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在城市範圍建設並使用至今的房屋。
根據1987年《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建立起建房審批、城鄉用地制度。之前儘管有國務院制定的《城市規劃條例》和《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分別對城市和農村規劃區用地建房審批手續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執行並沒有完全到位。
鑑於此,在實施土地管理法之前建設使用至今的房屋,雖然沒有獲得產權證書、沒有審批手續,但是仍然不能夠被認定為違法建築。
4、1987年之後沒有取得產權證書、沒有建設審批手續的房屋。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類房屋能夠被認定為違法建築。但是,由於各地落實土地管理法的時間具有差異,所以應該用房屋所在地開始發行審批職能、依照法律建立相關審批機構的時間為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