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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天高雲淡321

    一·申請

    按BIE規定,有意舉辦世博會的國家不得早於舉辦日期的九年,註冊申請應在開幕日之前五年(這也是主辦國政府開始透過外交渠道向其它國家發參展邀請的時間)向BIE提出正式申請,並交納10%的註冊費。申請函包括開幕和閉幕日期、主題,以及組委會的法律地位。BIE將向各成員國政府通報這一申請,並告知他們自通報到達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他們是否參與競爭的意向。 二·考察

    在提交申請函的6個月後,BIE執行委員會主席將根據規定組織考察,以確保申請的可行性。考察活動由一位BIE副主席主持,若干名代表、專家及秘書長參加。所有費用由申辦方承擔。考察內容是:主題及定義、開幕日期與期限、地點、面積(總面積,可分配給各參展商面積的上限與下限)、預期參觀人數、財政可行性與財政保證措施、申辦方計算參展成本及財政與物質配置的方法(以降低各參展國的成本)、對參展國的政策和措施保證、政府和有興趣參與的各類組織的態度,等等。 三·投票

    如果申辦國的準備工作獲得考察團各項的支援,全體會議將按常規在舉辦日期之前八年進行投票選擇。如果申辦國不止一個,全體會議將採取無記名方式投票表決。

    若第一輪投票後,申辦國獲三分之二票數,該國即獲得舉辦權。若任何申請均未獲三分之二票數,將再次舉行投票,每次投票中票數最少的國家被淘汰,隨後仍按三分之二票數原則確定主辦國。當只有兩個國家競爭時,根據簡單多數原則確定主辦國。 四·註冊

    獲得舉辦權的國家要根據BIE制訂的一般規則與參展合約(草案)所確定的複審與接納檔案,對展覽會進行註冊。註冊申請應在開幕日之前五年提交給BIE。這也是主辦國政府開始透過外交渠道向其它國家發參展邀請的時間。註冊意味著舉辦國政府正式承擔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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