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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跑以外就沒有別的方法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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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狂海奔瀾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2 # 古樂25

    謝邀:這個問題很專業的,不太好回答,本人以為自身受到他人攻擊,危急自身安全情況下,一是躲避,二是自衛。重點是防衛以制止對方對自身的傷害,直到對方停手而止,防衛過程中有可將攻擊方打傷,或打死,但真正做到正當防衛不太容易,這可不是木匠打老婆帶尺寸那麼簡單的事情。(´∇ノ‘*)ノ!

  • 3 # 落葉松25

    我們就拿這次崑山砍人案來說吧,爭議最大的還是後面花生男向自己車那裡“逃跑”後還是被砍死的過程,我認為花生男的“逃跑”並不意味著侵害的結束,要知道他還並沒有喪失再次攻擊的能力,也沒有向受攻擊人表示不再進行再次攻擊了,那麼他“逃跑”的目的應該是為了後面更兇猛的攻擊而後退,他為什麼不往其他地方跑?而是跑向自己的車?因為第一次跑往自己的車就拿了一把砍刀出來,這第二次就是拿更致命的武器了,如果開車來撞更致命,還會傷及更多的無辜人員(當然,白衣俠更是無辜的),所以他那不應該叫逃跑,應該是去拿武器,這個邏輯關係是存在的,那些站著說話不腰疼的律師們,說什麼防衛過當應該是不對的,看一個案子不應該斷章取義的只看一個點,而是應該看整個案子的連續性,要不然判斷出來的就是沒有邏輯性的東西,是經不起歷史檢驗的,是會遭到後人鄙視的。

  • 4 # 鷹x眼

    八十年代,本人曾親眼見過一次正常防衛案,事件的起因是一個街混混在街上歐打村民,派出所民警接到報案後到現場制止,可那個混混非常消漲,誰勸都不聽,被打的村民頭破血流,眼看要出人命,有一公安拿出手槍朝天嗚槍示警制止,可那混混非但不聽,反而迅速從路邊撿起一塊磚衝著公安的頭砸來,公安一邊躲,一邊嗚槍示警,正好那混混撞到槍口上,槍響了,混混倒地重傷,送到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來法院判公安正當防衛,因為公安為了制止犯罪,示警在先,而混混襲警在後。

    從八十年代到現在,國家的刑法法典根據社會的發展,行勢的需要修改了幾次,但萬變不離其宗,所謂正常防衛,就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所以正常防衛一定要複合以上的條件!

  • 5 # 噠噠滴黎

    這個案件期初看到一些律師的評論我就來氣,他們糾結於白衣男砍了寶馬男幾刀?那刀才是致命傷?這不是愚子的思維方式嗎?該做的應首先全盤考慮,分析出這起案件的性質,假如雙方打鬥基本是一般的推搡,那就屬小型衝突,性質屬於一般刑事案件,那任何一方上升到無限防衛都是防衛過當。假如案件屬於恐怖襲擊,那麼受害方當然可以使用無限防衛手段了,到時候當然不能以砍了暴徒幾刀去追他人的責任。不過這個案件顯然不屬於一般刑事案件,寶馬男屬於惡性傷人,白衣男屬於正當防衛且可以使用無限防衛的手段。事實上這些律師不知是腦袋裡是一團漿糊還是神經錯亂了,他們總是愛反著推理,拘泥於一些細節,從而做出有違法理的判決,在為暴徒辯護,從而助長了那些暴徒的行為。實際從細節看,任何反擊都不可避免的去使用暴力,反擊的力度則很難掌握,這樣就會使人陷入謎團,最終導致婆說婆有理,公說公有理的境地,從而嚴重的破壞了法律的嚴肅性和一致性,導致了正義無法得到聲張。順便說一句:這樣去當律師不是在砸自己的飯碗嗎?

  • 6 # 豬八戒三打白骨精

    道上老大叫龍哥,五次進宮九年多,

    左邊青龍右白虎,縱橫崑山人人躲。

    夜駕寶馬把酒喝,驚嚇白衣電摩托,

    兄弟美女齊上陣,觸犯龍顏沒理說。

    一言不合直接戳,提刀便砍不囉嗦,

    盡顯江湖真膽色,刀刀見血好快活。

    怎奈酒色體已弱,鋼刀未穩手中脫,

    白衣健步將刃奪,手起刀落肚膛破。

    一代梟雄大龍哥,自己非往死裡作,

    白衣俠士正氣在,天理昭然世間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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