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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昱程律師

    該提問涉及兩個問題,分兩部分回答:一是民事賠償問題,未成年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法定監護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未成年人有財產的,以其財產承擔賠償責任,不足的部分由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二是刑事責任問題,只要不存在監護人利用未成年人實施(如教唆、指使、誘騙等)犯罪的情形,監護人不會被判刑。

  • 2 # 乖哢哩咚

    完全應該!而且未成年人犯罪應該同成人一樣負刑事責任。現在《少年兒童權益保護法》變成了《少年兒童了犯罪保護法》,成了法制的悲劇。所謂"14歲以前大幹一場‘,殺人放火都不負刑責,是對《少保法》極大的諷刺!

  • 3 # 深圳楊先立律師

    其實,未成年人犯罪的,其監護人要承擔的法律責任較小,具體如下:

      1、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犯罪存在放任過錯的,公安機關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其嚴加管教。

      不過,公安機關進行訓誡時,不像適用刑罰,把訓誡、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等等寫在判決書上,通常是當面進行勸導。

      2、給受害人造成人身傷害的,由監護人進行賠償。

      並且,受害人追究民事賠償責任,可以去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是另行提出訴訟,法院依法做出判決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積極履行賠償責任。

      具體地,對人身傷害要賠償以下幾項: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交通費;

      5、住宿費;

      6、住院伙食補助費;

      7、必要的營養費;

      8、殘疾賠償金;

      9、殘疾輔助器具費;

      10、被扶養人生活費;

      11、康復費;

      12、護理費;

      13、後續治療費;

      14、住宿費;

      15、誤工費;

      16、精神損害撫慰金。

      當然,未成年人犯罪,給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監護人進行賠償時,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雙方因此產生爭議,爭議較大難以處理去起訴的,可以找專業律師介入訴訟。

  • 4 # 自由自在的蝦米

    起因在於近期連發的兩起未成年人案件。

    一起是四川仁壽的初中生用磚頭毆打他的班主任老師以至於老師進了重症監護室,至今尚未甦醒。

    而這位學生暴打老師的原因僅僅在於,他在學校騎腳踏車,老師批評教育了而已。

    另外一件讓輿情沸騰的事情,就是大連13歲的少年,殺害10歲的女童的。這個男孩手段殘忍,計劃周密。面對殺人事實,無比冷血,毫不悔改。

    而這兩起案件,因為作案的人都屬於未成年人,在量刑方面是屬於被保護的物件。尤其是這個13歲的少年,會被免於刑罰。

    這正是讓大家憤怒的地方。未成年人保護法成了未成年人渣保護法。因為罪犯的年齡小而逍遙法外,使正義得不到伸張,犯罪成了零成本的事情。

    然而現實是這種想法是不可實現的。首先他們的父母不會因此承擔刑事責任,其次年齡也不是說降低就能降低的。

    有人討論在秦朝以身高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的標準,這也引起了我的一點思考,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標準,可不僅以年齡作為單一標準,增添一些其他判斷標準來確定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程度,再結合年齡進行定罪量刑,更加全面地判定其“未成年人屬性”。

    人民日報終於發聲,他說,哪怕不能全面放開“年齡起刑點”,但對這種明顯是迫切想趕在十四歲之前,犯罪練手而又不用負責的極端惡性嫌犯,還是應有針對性的適格懲戒。否則,一律收容,一關了之,很可能不是斬斷惡源,而是懶政式惡性迴圈。

    法律應該保護的是未成年人的安全,保護的是他們在受到傷害以後對兇手的嚴懲,而不是保護未成年人的肆意妄為,逍遙法外。

    讓人欣慰的是,近日召開的第13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正案已提交審議。

    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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