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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聚人寶妙月

    律師存在的意義:

    首先,我們必須承認,律師也是人,具有社會人的一切喜怒哀樂,人類的一切原始慾望他們都有。而對於大多數人來說,職業作為一種勞動,其首要目的是滿足人的生存。休莫在《人性論》中認為,人的需求分為五個層次,後一層次的需要是建立在前一層次滿足的基礎之上,其中,第一層次是生理需求(包括吃、穿、住、行及性),最高層次是自我價值的體現。律師也不能免俗。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靠自己合法的勞動獲得報酬是無可厚非的,所以,律師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他們是人,也是需要為衣食,為父母兒女努力工作的人。讓他們額外承擔太多的社會責任,揹負太重的道德枷鎖對他們不公平。

    其次,我們不能否認,如果一個人僅僅把工作當成一種謀生的手段,那麼他不會有幸福感,因為他不會受到更多人的尊重,也註定不會有很大的成就,也僅僅是滿足了人的第一層次的需求,這就是工作和事業的區別。每一種職業(僅指合法的)都有存在必要性。其存在的必要性體現在其不僅是為了滿足個人的需求,也具有其存在的社會價值。只是我們很多人沒有意識到它的社會意義吧了。比如,大家以為生意人惟利是圖,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一切思考的原動力。但是,他們在攫取個人的利益的時候,已經拉動了經濟的增長,而其納稅行為本身就是在為社會做貢獻。這還是在從一個非民族企業家或者慈善家的高度來評價,而僅僅要求其合法經營而已。因此,我們說,律師這一職業的存在,肯定是有其存在的社會必要性。我們就選取一個角度來分析一下。我們知道,在審判模式中,公、檢、法代表著社會的公權力,這一群人掌握著國家賦予強有力的司法權力。雖然他們之間是相互制約的,但因為其公權力的共同性決定了這種制約的侷限性。從機制上講,一種權力的受制約程度直接決定了其容易滋生腐敗的的可能性。而具體到司法,其廉潔、公正性必須要求受到私權利的制約,從這個角度講,在整訴訟過程中,實際上一直存在著私權利和公權利的矛盾(尤其體現在公訴案件和行政案件中)。而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和行政案件中的原告,無論其在日常社會生活中是多麼飛揚跋扈,在訴訟中,面對強大的公權力,都是十足的弱者。因此,在這裡,律師職業存在的必要性體現在其為權利而鬥爭(特指私權利),實際上,根據國情,律師為實現這一目標是非常困難的,因此更需要執法機關尤其是當事人的理解和支援。

    第三、制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公正的目標。因此,公權力的實施者和律師的目標都是一致的。但在現實中,還有一些公、檢、法的同胞視律師為絆腳石,以為律師是專門妨礙工作的。實際上,他們不明白這一工作形式上的對抗而非對立性。而對於普通大眾來說,他們看到律師為那些他們從道德上歸類為壞人辯護時,就認為律師是為壞人說話,至少為了錢而忽視了做人的道德水準。實際上,我們還要回到上一個話題。從情感的角度講,很多罪犯確實幹了很多傷天害理的事情。但律師作為有獨立訴訟地位的辯護人,其任務是讓罪犯在法律的框架內得到合法的審判,尤其體現在維護程式的合法性上。疑罪從無的司法精神是“寧可漏,不錯殺”,這是實現公正的合理代價。而律師是這一精神的忠實捍衛者,儘管有的律師在工作實踐中有違背道德層面上的行為,那也是合理代價,是為了實現法的整個社會意義上的公正價值而犧牲個體意義上的正義原則。

  • 2 # 王加麗律師

    不能否認,每個行業的從業人員都有良莠不齊的現象存在,律師職業也不例外!從總體上來講,律師律師,以法為業以律為師。作為一名律師,必須崇尚法治,崇尚專業,從專業的角度判斷案件的是非曲直,從專業的角度給出解決問題的法律意見。相對於公權力而言,律師職業無職無權,手中所握的武器只有法律。社會大眾在遇到事情時,往往會找兩種人:一是“無冕之王”的記者,利用輿論的力量;二是律師,尋求法律的幫助。律師雖然無職無權但是始終代表著私權利與公權力抗衡,從一定意義上代表了社會大眾的利益,也可以說律師制度是公民權利的延伸。律師存在的意義就在於以自己的專業透過個案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此來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社會的民主法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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