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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衝浪151978880

    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後,前期物業①切就結束了,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招聘的物業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有約束力。

  • 2 # 一殺豬者一

    可以制定新的物業服務合同。。。只要投票通得過。。。但是呢,沒有出售的房子開發商是有投票權的,投票權是一票,但是面積是實打實的。。。開發商這一票佔的面積可能會很大。。。尤其是有些小區有商鋪的,一套商鋪可能抵得上4-5戶住宅人家,很多商鋪開發商又只租不賣。。。

  • 3 # 澹澹言懷

    物業合同是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新建樓盤沒有業委會的情況,由開發商組織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由每個業主分別和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合同。

    當小區入住率達到一定標準(一般是50%),可以在社群指導下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一旦成立,物業合同的主體就發生變化了,不再是單個業主,而是代表全體業主的業委會。所以,業委會成立時,前期物業合同就自動失效了,需要重新簽訂物業合同。這裡是不存在業委會有沒有權趕走前期物業公司的。

  • 4 # 說天評地鹽城哥

    業委會是否有權力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主要是看業主大會的決議,或者業主大會全權委託業主委員會處理和前期物業的相關問題。如果是業委會單方面做出的接觸物業服務合同,在程式上市站不住腳的。

    但是,如果僅僅是物業公司為了保住自己的飯碗,串通一兩個業主想挑事,那麼明確告訴你,這條路行不通!筆者的小區也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筆者的小區由於前期物業一塌糊塗,業主怨聲載道。小區停車場被物業公司串通門面房買家買走,車輛無法停放。在和物業交涉過程中,物業置之不理,甚至動用那些光頭戴金鍊的人嚇唬業主。小區除了搞搞衛生,其他一切都是擺設。

    於是小區成立業委會,在歷經千辛萬苦後,業委會成立了。業委會成立後,先是要求物業公司整改,而物業公司拒絕整改。在整改期限到後,按照小區全部業主近九成的民意,業委會做出解除前期物業的決定!這期間,業委會主任副主任受到物業公司的百般騷擾,甚至被那些光頭威脅。物業公司也收買了十幾戶業主試圖阻止,可是,在業主強大的民意下,物業公司最後還是撤出了。在一千多戶業主中,十幾戶連百分之一都不到。根本無法阻止小區做出的符合大家意見的決定。

    業委會每次做出一些決定都需要徵求業主意見,釋出公告告知業主。不要奢求業委會芝麻大的事情都召開業主大會,也不要以為業委會沒有滿足你的個人要求就阻撓業委會的決定。總體上來說,只要業委會沒有做出符合大家的決定,完全可以撤銷業委會決定,甚至改選不負責任的業委會!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5 # 業委會公益聯盟主任

    【北京市業委會公益聯盟權威回答】

    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一般就是指開發商建設開發銷售房屋並交付使用後,依據中國住建委最早成立物業公司的檔案精神(誰開發誰管理),指定前期物業服務公司。

    現如今物業管理人員尤其是業委會工作人員在這裡有一個重大誤解需要糾正過來,根本不是業委會一成立,就是前期物業公司合同到期之時。

    就是這個指定物業公司的時間怎麼界定?!

    根據住建委相關檔案和中國公司法、合同法最高法解釋,這種物業公司由開發商指定,

    業主入住簽訂的服務合同定性為不固定期限合同,但由於物業服務特性,在實際上他又是有周期性,一般為一年,也有特殊情況不足一年的,或有三年的或更多(但必須經房管局報備,如我們國家九十年代初期機關單位購買的商品房給內部員工分配的,物業服務直接走委託開發商指定的前期物業公司代管,一般都是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因為這種商品房根本就不在單位附近所以物管只能委託)。

    根據這個法理下的合同,一旦業主根據相關條例成立業主委員會,該專案的前期物業合同在一年服務週期內是有效的,滿服務週期就可以自行招聘新物業或續聘。

    北京市業委會公益聯盟

  • 6 # 非蒙古醫

    成立了業委會的小區,無論前期物企服務是否到期,都不用理會,假如有意選聘新物企,那就按程式召開業主大會,直接選聘新物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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