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陳增明

    小區人防設施地下空間產權屬人民政府,但平時可作為車庫使用,也沒有什麼使用權,停車應交納管理費,這部分收入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屬公共收益,物業公司可以提部分(不超過50%)作為管理費用(包括電費、管理人工費)。

  • 2 # 卡拉291637

    人防車位沒有產權,所以別想著真買下來。但現在也有賣的,本質是長期租賃,如果價格合適,其實也是可以考慮的,肯定比同位置的產權車位便宜很多。

  • 3 # 指嘎闊子

    為了推廣人防車庫,規定誰投資建設誰有使用權,但所屬權歸政府。所以你可以向開發商購買車庫使用權,但是不能辦證。

  • 4 # 說天評地鹽城哥

    堅決不能買!可以這麼說吧,誰買誰吃虧,誰買誰倒黴。因為防空停車位在平時只有臨時使用權,而沒有產權即所有權。防空層的所有權屬於國家的,嚴格來說應該是經過人防辦許可才能使用。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防空層的“國家資產”性質。中國《人防法》第三十七條“國防資產歸國家所有”;國家人防辦,國有資產管理局(1998)華人防辦字第21號第二三六條款“人防工程是人防國有資產”“人防資產是國防資產組成部分,在法律上確認為國家所有”“人防資產屬於國家統一所有”等。

    從以上這段話來看,大家應該知道是不是可以買防空層車位了。

    1.防空層是屬於國家規定強制配套,具有特殊用途的設施,從屬性上來說,這就是國家性質的,不屬於任何人或者任何集體。但是,由於防空層只有戰時呼叫,平時可以在不改變結構的前提下許可使用。

    2.防空層的分攤成本屬於業主,但是,防空層的面積不在公攤面積中。現在由於社會發展較快,而防空層只有戰時才能使用,很多小區都已經悄悄的未經許可改變了用途,用作日常停車位。人防單位也是睜隻眼閉隻眼,默不作聲罷了。

    3.由於當下物業的日常操作,防空層在業主的心目中都成了固定車位,可賣可租。實際上,未經許可的防空層車位不享受任何法律保障。國家戰時無償呼叫,並且不承擔任何損失。

    就該題中的沒有產權的人防車位那不是購買而屬於租用了。根據《合同法》規定租用最長期限不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需要重新簽訂租用合同。

    如果認同作者觀點請贊並關注,我們會有更多的共鳴,

  • 5 # 東方正義之箭

    關於人防工程(地下車庫)的詮釋:在商品房開發過程中,為了國防利益和國家安全,開發企業需要根據建築面積的一定比例來修建人防工程,不修建的,需要向政府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據相關規定,國家會給予修建人防工程的企業一些優惠或稅費減免政策。因為人防涉及到國防安全,國家給企業一些政策也是合理的。給政策其實就是給錢。可見,小區人防工程,主要由開發企業投資新建,國家只是給予了適當的財政補貼,因此不能算國家投資,只能算企業(開發商)投資。儘管是企業投資,由於人防工程的公益性,所以開發企不具有產權。

    還有個網友觀點需要說明之——開發企業雖然投資建設了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平時作為停車用,戰時用作防空。開發企業不認同它的費用攤入了小區成本,只認為是按規定投資興建的公益性防空設施,所以它不能算作嚴格意義上的小區配套,當然也就不屬於小區全體業主共有。

    由此,小區人防工程產權既不屬於政府,也不屬於開發商,還不屬於小區業主,它是個公益性的設施。根據《人防2008015號檔案》之規定“誰建設,誰管理”,“誰投資,誰受益”的管理辦法,所以它由開發企業進行管理,收益歸屬開發企業。

  • 6 # 求實—為物權說法論道

    沒有產權證的小區地下人防車位不能買。

    因為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八條措施的通知》,民用建築的地下人防專用設施所有權為全體業主。

    另根據江蘇省、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人防工程的車位禁止任何部門出售人防車位,出租使用的,出租期限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透過查詢河南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對業主諮詢小區地下人防車位的買賣問題,人防辦公室回覆:義務修建的人防工程不得買賣,按照平戰結合的原則,平時可以開發使用,開發利用所得費用,用於維護人防工程,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和戰備狀態。

    總之,不能辦理個人專有產權的停車位買賣不受法律保護。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相機拍的照片怎樣匯入手機最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