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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陶源深處

    他們連不合法都不放在眼裡,還會在乎合理不合理?不合理又怎麼樣?

    我所在的小區,一個地下車位20多萬,物業(和開發商一個公司)變著法賣車位,但買的人很少。很多業主把車停在便道上,或者公路邊上,因為小區比較偏僻,門口馬路是一條沒有修好的斷頭路,能停車的地方很多!

    可惜好景不長,過了一段時間,馬路邊上裝了一排排的石墩子,便道上也裝了一排隔離樁。沒辦法大家只能往遠處停,誰能想到,一條沒修好的斷頭路,交警天天來貼條,一天不帶休息的,而且早上六點多就開始貼了。我在這個城市生活十年了,從來沒見過這麼敬業的交警。

    這些是怎麼回事,大家心知肚明,合理嗎?

    不合理怎麼辦?打官司?

    在中國有兩句話,第一句是:你告我去吧!第二句是:你可以走司法程式。假如你用盡全力與這些不合理現象做鬥爭,最終的結果,就是聽到這兩句話中的一句。

  • 2 # 樂樂99584

    覺得問題有點怪,地下車庫無獨立產權,說明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賣完房子與小區己沒產權關係,只有保修期問題,怎麼使用開發商也無權干涉,但問題是地下車庫無獨立產權事沒見過,也沒聽說過!

  • 3 # 大老虎灘2010

    地下車位開發商一是沒有單獨計算容積率,土地佔用依附於地上建築物,那麼土地費用也依附於地上建築,單獨計算容積率的歸開發商所有。法律明確規定土地屬於誰地下車位就屬於誰,小區的土地屬於業主共有,地下車位當然屬於業主共有。二是地下車位一般都沒有單獨計算建安成本,其建安成本是和所有建築工程一起計算建安成本的,建安成本是計算房價的主要組成部分,地下車位的建安成本已隨著專有部分的買賣轉移給全體業主,所以說地下車位理所當然的歸業主共有。如果建安成本是單獨計算的那就歸開發商所有。

  • 4 # 春曉guo

    我們的小區地面車位物業都鎖上,不讓業主停車。必須花錢停地下車位。這那是要花找物業呀,花錢請了個黑社會。

    物業是市場化行為,在國外是富人享受的。為什麼要要強迫普通百姓和窮人用物業?誰定的制度?社群為什麼就不為人民服務了?貨款買房後,連吃飯都得算計的窮人,還必須得養物業。

    誰能為善良的,普通百姓和窮人想一想?

  • 5 # 鬱上層樓

    這麼說吧,不合理,但是大多都這樣。不過話又說回來,車位有限,開發商就賣,也有的是人買。如果讓業主隨便停,也是事。

    正常應該也可以租車位吧。租的話也比較合適的

  • 6 # 愛上海豚的貓712

    使用權車位目前常用的合同有兩種,一種叫長租協議,國家規定最長租期是二十年,所以協議上只能寫二十年,然後在註明送你二十年或者三十年,這種就是長租協議。另一種是使用權轉讓協議,就是開發商把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業主,註明該車位的使用權期限與你地上建築的使用期限一致。這兩種如果你想單獨把車位轉讓,必須透過物業簽署三方協議,把車位的使用權人變更就可以了。產權車位麼,就跟買房子一樣的程式。

  • 7 # wcs5010

    這有什麼不合理不合理的,開發商投資建設當然可以出售了,否則人家投資幹什麼!具體可以要求開發商出具書面批准檔案。

  • 8 # 東海猛龍

    地下車位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是單獨由開發商列支的嗎?還是計在全體業主建安成本里?這是關鍵!屬於前者,業主該出資有償使用;若屬後者,這產權屬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至多收取適當的管理維護費用。

  • 9 # 好心情王

    沒產權那就是人防車位了,人防法規定人防工程產權歸國家,但是誰建設誰受益,也就是說使用權歸開發商,開發商以租代購歸根結底來說屬於使用權轉讓,沒毛病

  • 10 # 聞所未聞503

    上面有的樓主估計是開發商派來的吧?凡寫有民防工程的地下停車場都是屬於國家的,開發商在買地開發的同時有規定必須建民防工程和消防設施,否則樓建造好了也不可能批准賣的,開發商其實早就把這些附屬設施投入的資金納入每戶的房價和公攤裡了,現在主要不是戰爭年代,這些地下車位只能讓他們託管,這種車位買了大都也不可能寫進產權裡的,只能使用,至少現在的物業搞得跟業主老子似的,權利比公安機關還大,大家可以建立業主委員會罷免他們,或者更換,這些人哪裡是來為業主服務的,簡直太不像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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