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通過預判天氣而購買機票,然後通過航班延誤從保險公司獲利300萬,李某的行為涉嫌騙保嗎?她買票沒付錢嗎?她買保險沒付錢嗎?她賄賂雷公電母獲得天氣資訊了嗎?憑本事賺的錢,憑什麼抓人,保險公司,是不是玩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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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歷史深度揭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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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笑傲雲峰
不算騙保。他這屬於是遊走在法律邊緣,即法無禁止即可為!但他這種利用航空運輸行業的軟肋進行謀取私利的行為卻突破了人類道德底線,必將受到道德的譴責。
反保險詐騙是不好的?都去詐騙就是好的?你還有理了?延保險是要求被保險人本人去辦理實際的登機手續。但是親戚的20個身份資訊是嫌疑人騙來的,這些被騙的人會去機場拿著身份證辦理登機手續?那用來提交延誤險的資料是咋來的?不就是這女的通過不正當手段得到的?
違背了延誤險合同,製造虛假的不應被認可的資料獲得鉅額經濟賠償。這個不是詐騙?延誤險是明確要求被保險本人實際到機場辦理登機手續的。被騙身份證的20個人會去機場辦?她提交的資料是合法合理的?
法律沒法制裁?沒有提供任何事實證據,說明航空公司是否自己存在工作漏洞導致賠付成功。也沒有依據任何法律說明她有罪。定罪完全就憑警察一張嘴。大資料的情況下,你跟我說航空公司不知道她有沒有登機、辦理登機牌?並且我再次強調,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她完全沒有詐騙行為,頂多算是不正當收入,可以請求返還。還詐騙?騙誰了?怎麼騙?
對於航班保險公司來說,他不應該也不用判斷投保人是騙親戚資訊買的還是幫親戚買的吧,延誤了就是要賠錢,難道不延誤收你保費,延誤了就回頭去查你是不是騙親戚的?那以後幫朋友買票是不是還得讓朋友寫個委託書啊?按照你的意思如果不騙親戚的資訊就不是詐騙的話,那這玩意要告也輪不上保險公司告他盜用資訊,保險公司拿到的是真實資訊,並沒有受到欺騙,他只是騙了親戚而已。
這些人未辦理登機手續,你圈出來的那條只要求辦理登機手續。
免責條款第六條“已獲知可能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情況或條件”,我覺得這條很奇怪,這個可能定義的範圍太模糊了,這個條款是否合法?
這事我還是比較偏向保險公司要賠錢,該不該抓這名女子要看被她冒用的哪些親戚告不告她侵權,畢竟這些錢大部分是保險公司賠給機票上寫的那個乘坐人的。在警方無法直接判定是否涉及刑事的案件中,根本不應該立案,常見程式是會建議原告發起民事訴訟,由民事庭給雙方訴辯機會,如果過程中明確了涉及刑事部分,可以申請轉向刑事庭。而不是警察自己都判斷不了的案子,直接立案,先把人抓進去再說。
這明顯是不對等的關係啊。就像我根據一套自認為獲勝概率更高的理論去賭錢,如果賭場輸了大錢就說,你是靠規律贏的,我不給你錢,但是如果我輸的話,我還要賠錢。這就不對等了。無法判斷延誤後被保險人有沒有親自去機場辦理手續,這是保險公司和航空公司存在的漏洞,不能作為違法判罰的依據。女子確實騙取了親戚的身份資訊,但她做的所有行為都是合法的。如果保險公司能證明她違反了合同,公司可以名正言順不進行賠付。
理賠的稽核不是你通過的嗎?是你自己偷懶了壓根沒要我登機的證明還是我虛構了我登機的事實騙過了你的眼睛?刑法罪名可以擴充套件但不能類推啊,即便違法,也不是違法和犯罪就能直接劃等號的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