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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風24

    你好,有,一般的按隱患的大小3~15天。

    請看: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期限為15天。因案情複雜等情況,需要延長查封、扣押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質監部門批准,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第二十三條檢查時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附件6),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或者限期採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一)發現有違反《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的行為。

    (二)發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

    (三)發現在用裝置存在事故隱患。

    第二十四條質監部門的檢查人員透過特種裝置動態監管資訊化系統或者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的報告,發現特種裝置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事故隱患的,可以不經過現場檢查直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

    第二十五條被檢查單位在用特種裝置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或者有以下嚴重違法行為的,經現場報告本質監部門主管局長同意或者經本質監部門案件審理委員會研究決定,檢查人員可以下達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使用單位停止使用特種裝置:

    (一)明知故犯或者屢次違規、違法的。

    (二)妨礙監督檢查的。

    (三)轉移、毀滅證據或者擅自破壞封存狀態的。

    (四)偽造有關檔案、證件,或者作假證、偽證,或者威脅證人作假證、偽證的。

    (五)發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級標準執行)的。

    第二十六條被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施檢查的質監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之內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

    (一)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

    (二)拒絕接受檢查的違法行為。

    (三)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的嚴重事故隱患。

    (四)被檢查單位對嚴重事故隱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應當在檢查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向發證機關寄送處理建議書,並附相關證據材料影印件。

    第二十七條接到下級報告的上一級質監部門,應當對所報告的問題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對依法應當撤銷、吊銷或者暫停許可證書的違法行為,屬於本機關發證的,依法予以處理,並督促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給予其他行政處罰。

    (二)對拒絕接受檢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嚴重事故隱患的,指導下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必要時可直接對被檢查單位下達安全監察指令書或者組織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區域性或者普遍性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在指導下一級質監部門依法採取相應措施的同時,在管轄的行政區域內全面組織排查、整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報告上一級質監部門直至國家質檢總局。

    第二十八條被檢查單位存在本規則第二十六條第(二)、(三)、(四)項情形之一,需要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支援、配合的,質監部門應當提出工作建議,及時以書面形式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關部門。

    第二十九條檢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檢查人員應當在整改期限屆滿後3個工作日之內對隱患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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