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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歐陽正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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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wu吳金泉
從本題小孩還不到一歲來看,我覺得離婚後孩應理應跟隨有利於孩子成長的一方生活。孩子太小,顯然跟隨女方生活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我覺得出於對嬰兒的保護,女方爭一奪孩子撫養權的官司有可能會得到法院支援。孩子歸女方後男方也應按時支付此孩子一半的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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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君怡966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我覺得男方勝訴的可能性大一些,原因就是那個離婚協議和一年的時間。首先,孩子未滿一歲女方就自願放棄了監護權,這說明女方沒有擔當心硬自私。其二,女方是不願意出撫養費才去爭奪孩子的撫養權,這個理由沒有什麼說服力,這就得考慮一下女方是否有經濟能力將孩子撫養長大。這條還是比較重要的。男方有離婚協議這個有力的證據,證明女方是自願放棄孩子的撫養權的。第二,離婚一年了,男方獨自撫養孩子而且照顧得很好,這就證明男方有能力養好孩子。打官司靠的是證據,不是強詞奪理甚至撒潑耍賴就能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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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Y說法
早上老Y還在和大家說我們國家因為離婚率過高,《民法典》中規定離婚需要冷靜期,而從離婚問題
衍生而出的就是婚生子女撫養權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導致離婚糾紛矛盾尖銳的原因多數也是因為婚生子女撫養權問題。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法律根據婚生子女的年齡來區分撫養權的歸屬。
一、婚生子女不滿兩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明確規定“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中國一般人為嬰幼兒的哺乳期為兩年,而在哺乳期內的孩子跟隨母親共同生活更有利於子女的成長,出於此目的的考慮,故而法律規定,不滿兩週歲的婚生子女,在離婚時跟隨母親生活為宜。但是,如果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的子女跟隨任意一方生活,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也可以由任意一方撫養。這裡就是提者所問的重點了,根據提者的描述推斷,提者的孩子並沒有年滿兩週歲,所以首先提者要能夠證明小孩由其撫養跟隨其生活是由雙方協商一致的決定。其次,小孩現在跟隨其撫養並沒有不利於孩子成長的因素。再次,最後是能夠提出幾點比女方有利於孩子成長的條件。這樣的話因為孩子一直跟隨你生活,已經對環境有了固定認識,變更成長環境不一定有利於其身心健康,所以如果提者能夠證明以上幾點,法官駁回女方要求變更撫養權的訴訟請求的機率還是很大的。
二、年滿兩週歲不滿八週歲。
這個年齡段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跟隨誰生活較為合適,僅僅是出於有利於未成年子女成長的原則考慮。但是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由其中一方撫養。(1)一方有久治不愈嚴重疾病。(2)一方有撫養條件而不撫養,另一方要求其撫養子女的。(3)子女因客觀原因無法跟隨其中一方生活的。以上是法律規定的幾種情形。但是除去以上情形之外,如果雙方都要求撫養婚生子女的,以有利於孩子成長條件為主,包括經濟狀況,居住條件,甚至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狀況等等等等。
三、年滿八週歲。
婚生子女年滿八週歲的已經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了,法律認為其有一定的辨別能力,可以自主發表跟隨父母任意一方生活的意願,所以法律規定“應當尊重其真是意願”,用詞為應當。所以一般相對來講更加註重孩子的心理健康。
老Y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男女平等在社會各個方面顯現,年輕男女對於婚姻問題的看待沒有以前那麼謹慎,合則婚不合則離,閃婚閃離現象普遍存在,作為成年人確實很容易排解一時的苦悶,但是還是孩子的婚生子女卻要在一個個破碎的家庭中成長,最後給他們樹立的觀念就是婚姻而已,長此以往,是惡性迴圈。作為父母應該要有父母的責任感,多為孩子考慮,自己的一時之不快總會隨時間而散去,不要把自己的成年人的問題拋給孩子去面對,個人意見,僅供參考,畢竟網上也說未經他人苦,莫勸他人善。
夫妻兩人協議離婚,小孩一歲不到,協議上女方自願放棄小孩,小孩撫養權歸父親,後面女方反悔不願意支付撫養費,所以想打官司要小孩撫養權,她能打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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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有的,小孩一歲多,還在哺乳期,一般情況下,都會判給女方哺養,孩子小的時候大部分都會判給女方的,雖然簽了協議,但也會照顧有利於兒童成長環境,判給女方的。等孩子成年後,想跟著誰自已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