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委派”與“委託”的區別: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論”。對該兩條法律條款中的“委派”和“委託”的法律含義、法律主體的區別談點粗淺看法。一、法律含義不同“委託”,本義為託付,即一方當事人將一定事務託付給他方,被委託者需以委託者的名義在託付的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活動,其活動的結果由委託者承擔。“委派”是為了履行“特定公務”而進行的委任派遣,所委派的公務具有特定的職能、職權、職責範疇,其性質是公務而非事務,一般是代表國家對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組織、領導、監督等活動。其具有兩方面的特點:一是具有管理性;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就刑法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含義看,此處的“委託”除具有一般的民事法律含義外,還具有特別的法律含義,這裡的委託主體必須是依法具有委託許可權的國有性質的單位,不是一般意義的民事主體或個人。委託的內容也具有特定性,即不是進行一般性的勞務活動,而是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和經營。這種委託一經受託人承諾,委託方與被委託方就形成一種隸屬關係,受委託方取得一定的從事事務的資格,接受委託單位的領導、監督,體現著一定的行政託付關係。二、主體身份不同刑法中的 “委派”具有如下特徵:一是委派可以是不同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又可以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還包括其他類的人員。二是委派的關係具有隸屬關係或縱向關係,只有有權委派的部門,即國家機關向國有單位委派;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向非國有單位委派。三是被委派的人員在非國有單位所從事的公務是具有特定範圍的“特定公務”,一般而言是行使對這些非國有單位的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負有使這些國有資產不被流失、損害和增值保值的責任。四是委派關係的成立,必須有正規程式和書面手續,這種委派一定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委託”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從委託主體來看,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也就是說委託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委託許可權的單位而非個人;二是被委託的主體一般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三是委託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即受委託人所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對國有財產進行的管理、經營活動。國有財產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共財產。國有財產是指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通常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包括股份制企業中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國有財產是公共財產中的一部分。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才構成本條所規定的“委託”關係。四是這種委託關係必須具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手續。筆者理解應該是要式行為,即委託方的職務行為與被委託方接受委託的行為應該具備書面形式,反映雙方的合意行為,不能是某一領導個人意志的體現。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所謂自動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犯罪事實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傳喚或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時,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投案。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主動到紀委交代問題的,符合自動投案的要求,無疑應當認定為是自動投案。第二,對於紀委僅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違法、違紀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違紀情況審查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認定為自首。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紀委採取了“雙規”措施後,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如何認定,實踐中有很大爭議。有意見認為,紀委的“雙規”並不是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被“雙規”期間向組織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筆者認為,紀委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違法、違紀事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雙規”進行查處的,犯罪嫌疑人並不是主動向有關機關交代其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
刑法中“委派”與“委託”的區別: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的,以貪汙論”。對該兩條法律條款中的“委派”和“委託”的法律含義、法律主體的區別談點粗淺看法。一、法律含義不同“委託”,本義為託付,即一方當事人將一定事務託付給他方,被委託者需以委託者的名義在託付的許可權範圍內進行活動,其活動的結果由委託者承擔。“委派”是為了履行“特定公務”而進行的委任派遣,所委派的公務具有特定的職能、職權、職責範疇,其性質是公務而非事務,一般是代表國家對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組織、領導、監督等活動。其具有兩方面的特點:一是具有管理性;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就刑法三百八十二條第二款的含義看,此處的“委託”除具有一般的民事法律含義外,還具有特別的法律含義,這裡的委託主體必須是依法具有委託許可權的國有性質的單位,不是一般意義的民事主體或個人。委託的內容也具有特定性,即不是進行一般性的勞務活動,而是對國有財產進行管理和經營。這種委託一經受託人承諾,委託方與被委託方就形成一種隸屬關係,受委託方取得一定的從事事務的資格,接受委託單位的領導、監督,體現著一定的行政託付關係。二、主體身份不同刑法中的 “委派”具有如下特徵:一是委派可以是不同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又可以是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還包括其他類的人員。二是委派的關係具有隸屬關係或縱向關係,只有有權委派的部門,即國家機關向國有單位委派;國家機關、國有單位向非國有單位委派。三是被委派的人員在非國有單位所從事的公務是具有特定範圍的“特定公務”,一般而言是行使對這些非國有單位的國有資產的運營管理,負有使這些國有資產不被流失、損害和增值保值的責任。四是委派關係的成立,必須有正規程式和書面手續,這種委派一定是職務行為而非個人行為。“委託”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從委託主體來看,必須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也就是說委託主體必須是法律規定的,具有委託許可權的單位而非個人;二是被委託的主體一般是非國家工作人員。三是委託的內容具有特定性,即受委託人所從事的工作必須是對國有財產進行的管理、經營活動。國有財產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公共財產。國有財產是指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通常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所擁有的財產,包括股份制企業中國家享有所有權的財產,國有財產是公共財產中的一部分。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才構成本條所規定的“委託”關係。四是這種委託關係必須具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手續。筆者理解應該是要式行為,即委託方的職務行為與被委託方接受委託的行為應該具備書面形式,反映雙方的合意行為,不能是某一領導個人意志的體現。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所謂自動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然犯罪事實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傳喚或尚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時,犯罪嫌疑人主動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投案。第一,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主動到紀委交代問題的,符合自動投案的要求,無疑應當認定為是自動投案。第二,對於紀委僅掌握犯罪嫌疑人的違法、違紀事實,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違紀情況審查的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如實交代了自己犯罪事實的也應當認定為自首。第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被紀委採取了“雙規”措施後,如實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如何認定,實踐中有很大爭議。有意見認為,紀委的“雙規”並不是司法機關的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被“雙規”期間向組織交代全部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自首。筆者認為,紀委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違法、違紀事實,對犯罪嫌疑人實行“雙規”進行查處的,犯罪嫌疑人並不是主動向有關機關交代其犯罪事實,不能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