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並做好與長期護理保險的銜接。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貧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實現應保盡保。
(二)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援。鼓勵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優惠服務。
大力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並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鼓勵和支援城鄉社群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臨時或短期託養照顧服務。
(三)除極少數超大城市需按政策落戶外,8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可自願隨子女遷移戶口,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四)推進老年宜居社群、老年友好城市建設。提倡在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中,適當配備老年人出行輔助器具。加強社群、家庭的適老化設施改造,優先支援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裝電梯等。
(五)深化敬老月活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堅持每年組織開展走訪慰問困難老年人活動。發揮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優勢,開展經常性為老志願服務活動。
(六)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七)貧困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依法依規給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八)進一步推動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有條件的地方可適度放寬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和受案範圍。
(九)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和便利,鼓勵公路、鐵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十)綜合考慮老、幼、病、殘、孕等重點旅客出行需求,有條件的公共交通場所、站點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加快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設定老年人等重點人群服務標誌,開闢候乘專區或專座,為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等有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十一)鼓勵透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為老年人免費建立電子健康檔案,每年為65週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包括體檢在內的健康管理服務。
(十二)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十三)加大推進醫養結合力度,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逐步建立完善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的業務合作機制,倡導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鼓勵有條件的醫院為社群失能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診制度。
(十四)積極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失能人員特別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
(十五)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實現符合轉診規定的老年人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
(十六)鼓勵相關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親屬開設一定學時的老年人護理、保健課程或開展專項技能培訓。
(十七)鼓勵制定家庭養老支援政策,引導公民自覺履行贍養義務和承擔照料老年人責任。倡導制定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支援政策,發揮老年人積極作用。
(十八)推動具有相關學科的院校開發老年教育課程,為社群、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教育服務。支援興辦老年電視(網際網路)大學,完善老年人社群學習網路。鼓勵社會教育機構為老年人開展學習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服務。
(十九)老年教育資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開放,減免貧困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學費。提倡鄉鎮(街道)、城鄉社群落實老年人學習場所,提供適合老年人的學習資源。
(二十)支援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精神慰藉、互幫互助等活動,鼓勵和支援為鄉鎮(街道)、城鄉社群綜合服務設施、為老服務機構和組織因地制宜配備適合老年人的文體器材。引導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開設老年閱覽區域,提供大字閱讀裝置、觸屏讀報系統等。
(一)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並做好與長期護理保險的銜接。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貧困家庭中的老年人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實現應保盡保。
(二)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為居家養老服務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援。鼓勵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各類服務行業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優惠服務。
大力扶持專業服務機構並鼓勵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服務。鼓勵和支援城鄉社群社會組織和相關機構為失能老年人提供臨時或短期託養照顧服務。
(三)除極少數超大城市需按政策落戶外,8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可自願隨子女遷移戶口,依法依規享受遷入地基本公共服務。
(四)推進老年宜居社群、老年友好城市建設。提倡在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設施改造中,適當配備老年人出行輔助器具。加強社群、家庭的適老化設施改造,優先支援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裝電梯等。
(五)深化敬老月活動,各級黨委和政府堅持每年組織開展走訪慰問困難老年人活動。發揮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以及城鄉基層社會組織的優勢,開展經常性為老志願服務活動。
(六)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
(七)貧困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的,依法依規給予其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鼓勵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為經濟困難老年人提供免費或優惠服務。
(八)進一步推動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有條件的地方可適度放寬老年人申請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和受案範圍。
(九)支援城市公共交通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和便利,鼓勵公路、鐵路、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十)綜合考慮老、幼、病、殘、孕等重點旅客出行需求,有條件的公共交通場所、站點和公共交通工具要按照無障礙環境建設要求,加快無障礙設施建設和改造,在醒目位置設定老年人等重點人群服務標誌,開闢候乘專區或專座,為無人陪同、行動不便等有服務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務。
(十一)鼓勵透過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為老年人免費建立電子健康檔案,每年為65週歲及以上老年人免費提供包括體檢在內的健康管理服務。
(十二)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
(十三)加大推進醫養結合力度,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逐步建立完善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的業務合作機制,倡導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鼓勵有條件的醫院為社群失能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診制度。
(十四)積極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失能人員特別是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
(十五)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險異地就醫結算工作,2017年底前基本實現符合轉診規定的老年人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
(十六)鼓勵相關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每年面向老年人及其親屬開設一定學時的老年人護理、保健課程或開展專項技能培訓。
(十七)鼓勵制定家庭養老支援政策,引導公民自覺履行贍養義務和承擔照料老年人責任。倡導制定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支援政策,發揮老年人積極作用。
(十八)推動具有相關學科的院校開發老年教育課程,為社群、老年教育機構及養老服務機構等提供教學資源及教育服務。支援興辦老年電視(網際網路)大學,完善老年人社群學習網路。鼓勵社會教育機構為老年人開展學習活動提供便利和優惠服務。
(十九)老年教育資源向老年人公平有序開放,減免貧困老年人進入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學費。提倡鄉鎮(街道)、城鄉社群落實老年人學習場所,提供適合老年人的學習資源。
(二十)支援老年人開展文體娛樂、精神慰藉、互幫互助等活動,鼓勵和支援為鄉鎮(街道)、城鄉社群綜合服務設施、為老服務機構和組織因地制宜配備適合老年人的文體器材。引導有條件的公共圖書館開設老年閱覽區域,提供大字閱讀裝置、觸屏讀報系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