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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設工程合同風險分析及對策

    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對建設工程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減少或避免合同風險的對策建議。

    工程建設律師認為,隨著科技創新的迅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建築領域,使得現代工程的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樣化。參加建設的單位及專業也越來越多,而且工期要求越來越短。還有不可擺脫的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幾乎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承包工程是一項具有風險性的行業。由於工程專案建設關係的多元性、複雜性、多變性、履約週期長等特徵及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構成了專案承包合同的風險性。因此,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簽定合同中儘量避免承擔風險的條款,在履行合同中採取有效措施,防範風險發生是十分重要的。

    1、建設工程合同風險

    在實際建設工程中,由於合同人員素質不高或由於市場競爭激烈,承包商急於拿下此工程而做出一些不適當的讓步等原因,導致簽定的合同存在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合同中已明確規定乙方承擔的風險

    大量的承包工程合同中都有對乙方承擔風險的條款規定。例如,某工程合同協議條款中,規定該工程變更的費用總額當超過合同總價15%以上時,甲方對超過的部分應給予補償。顯然,乙方若遇到變更較多的工程,至少要先損失合同總價的15%.反之,當該工程變更較少時,乙方將會有較高的盈利。又如,某合同中規定,乙方採購運進場地的工程材料,必須經甲方工地代表認可後方能用於工程。在這裡“認可”沒有明確的標準,甲方代表可能會以此條款要求提高材料的檔次,使乙方支付較高的材料費。

    1.2合同條文不完整,隱含潛在的風險某合同中規定每月20日支付上個月的工程進度款,但因甲方資金籌措受阻,連續三個月拖欠工程款。乙方為了工程的進度不受影響,墊入了大筆資金。但由於合同中沒有具體寫入拖欠工程進度款的處罰規定,導致乙方向甲方對墊支資金利息的索賠失敗,蒙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類似情況在當前合同中並不少見,有的合同中只規定了甲方提供施工場地的時間,但沒有規定出具體範圍和違約(沒有按時提供)的處罰條款。

    1.3合同中僅對一方規定了約束性條款的不利合同風險某工程合同中規定,從甲方全部提供施工場地之日起15日開工,並按實際開工日計算工期,而後乙方應負延期一切責任。該工程合同開工日為1997年4月25日,由於場地搬遷碰到難題,到1997年6月30日才具備開工條件。基礎工程因地下室面積大,正趕上雨季施工,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進度緩慢。當乙方想起應提出索賠延期時,因合同簽定的條款對乙方十分不利而致使索賠無力,乙方只好自費趕工,避免拖期受罰。

    2、簽定有利的工程合同

    合同風險是屬於不確定事件,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但任何承包工程的乙方都願意簽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合同,減少工程施工中的風險損失,獲得更多的利潤。對於承包工程的乙方來說,對自己有利的合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定性的評價:

    (1)合同的條款、內容要完整、全面。對自己比較有利或比較優惠的條款都已明確表達,不會使對方發生誤解。

    (2)合同價格較高,如在正常管理狀態下,施工應有較好的盈利。

    (3)合同雙方責權利關係比較平衡,沒有苛刻一方的單方面約束條款。

    (4)合同內容條理清楚,責權分明,前後一致,概念準確,執行中不易產生爭執。

    (5)合同風險較少,甲方承擔的風險較多或對某些風險明確了乙方承擔的責任等。

    但由於合同是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的協議,許多對自己單方面的意願在合同談判中並非都能夠實現。所以要簽定一個有利合同,必須從制定投標報價、深入瞭解工程情況開始,儘可能掌握簽定合同的主動權。安排精明強悍有經驗的合同人員進行具體談判,分析合同條款中各種可能情況下的不利因素。採取對特殊問題單獨談判的方法,逐步達到簽定對自己有利合同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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