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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梁哥148793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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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博律師
在法庭上,除了當事人本人可以做當事人陳述之外,還有訴訟代理人可以發表代理意見。一般來說,為了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大部分人會選擇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但是除了律師之外,法律也明確規定了,近親屬有權接受委託成為訴訟代理人。
所以您可以委託您的父母以近親屬身份成為您的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等。具體的法條依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第一,近親屬雖然有權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是畢竟不是專業的人士,訴訟從實體到程式都是非常專業的,可能專業的律師能更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第二:委託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需要向法庭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您和父母的近親屬關係證明,人數一至兩名均可,也就是您可以同時委託您的父親和母親,或者其中一位。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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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國良7786
小夫妻離婚都是雙方父母處事不當引起的。自己的事也沒處理好,還硬插手孩子的家事,孩子們離婚了對你們帶耒了什麼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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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張經惠律師
法庭上需要的不是辯解,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你以為法庭上的風格是:
女方:“男方經常不顧家,對家庭極不負責,他在外面還有外遇!”
男方父母:“你胡說!我兒子很顧家的,他才不可能有外遇,明明是你自己有問題,balabala,以下省略一萬字……”
然後,男方大獲全勝?!
呵~呵~在非圍繞法庭爭議焦點的辯論開始兩句後,一般都會被法官打斷,然後讓原被告圍繞有無法定離婚事由,有無子女及撫養問題,有無財產及分割問題進行陳述。
所以,父母真的有必要去麼?去幹嘛?幫架嘛?
我記得我曾今經辦了一個離婚案件,雙方的爭議焦點是男方送給女方的名牌鑽戒。其實沒什麼好爭的,因為是男方婚前贈與給女方的,且雙方結婚了,所以鑽戒法律上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那時男方父母也去旁聽了,插嘴說不能便宜女方。作為女方代理律師,我向法官提出離婚案件屬於涉及隱私的案件,要求男方父母迴避,由男女雙方自行溝通。結果,男女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一自行溝通,問題立馬解決了,案件圓滿調解結案,甚至和諧到庭後由雙方律師陪同,女方去男方住處搬家,男方還給女方找搬家的大袋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父母確實可以作為代理人沒錯,但是,作為新時代的父母,是不是應該培養一個獨立思考的子女,子女的事,就讓他們自己解決去吧!我相信在現代教育環境下,大多數子女應該是比父母擁有更多的法律知識與意識的。當然,如果子女解決不了的法律問題,應該求助於更專業的法律人士,而不是一大家子齊上陣。又不是幹架,人多不代表必勝……
綜上,希望在離婚案件中,父母能擺正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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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梁哥148793673
夫妻二人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委託他人,在法庭上發表訴訟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做為父母的,經法庭允許,可旁聽案件的審理,未經法庭允許,不可以參與訴訟活動的!如有違反法庭紀律言行,法庭審判長可視情況訓誡或逐出法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司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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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博律師
在法庭上,除了當事人本人可以做當事人陳述之外,還有訴訟代理人可以發表代理意見。一般來說,為了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大部分人會選擇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但是除了律師之外,法律也明確規定了,近親屬有權接受委託成為訴訟代理人。
所以您可以委託您的父母以近親屬身份成為您的訴訟代理人發表辯論意見等。具體的法條依據如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需要提醒您注意的是:第一,近親屬雖然有權作為訴訟代理人,但是畢竟不是專業的人士,訴訟從實體到程式都是非常專業的,可能專業的律師能更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第二:委託近親屬作為訴訟代理人,需要向法庭提交授權委託書以及您和父母的近親屬關係證明,人數一至兩名均可,也就是您可以同時委託您的父親和母親,或者其中一位。
以上是我對您的提問的建議,僅供參考,祝您一切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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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國良7786
小夫妻離婚都是雙方父母處事不當引起的。自己的事也沒處理好,還硬插手孩子的家事,孩子們離婚了對你們帶耒了什麼好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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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張經惠律師
法庭上需要的不是辯解,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你以為法庭上的風格是:
女方:“男方經常不顧家,對家庭極不負責,他在外面還有外遇!”
男方父母:“你胡說!我兒子很顧家的,他才不可能有外遇,明明是你自己有問題,balabala,以下省略一萬字……”
然後,男方大獲全勝?!
呵~呵~在非圍繞法庭爭議焦點的辯論開始兩句後,一般都會被法官打斷,然後讓原被告圍繞有無法定離婚事由,有無子女及撫養問題,有無財產及分割問題進行陳述。
所以,父母真的有必要去麼?去幹嘛?幫架嘛?
我記得我曾今經辦了一個離婚案件,雙方的爭議焦點是男方送給女方的名牌鑽戒。其實沒什麼好爭的,因為是男方婚前贈與給女方的,且雙方結婚了,所以鑽戒法律上屬於女方婚前個人財產。那時男方父母也去旁聽了,插嘴說不能便宜女方。作為女方代理律師,我向法官提出離婚案件屬於涉及隱私的案件,要求男方父母迴避,由男女雙方自行溝通。結果,男女雙方在法官的主持下一自行溝通,問題立馬解決了,案件圓滿調解結案,甚至和諧到庭後由雙方律師陪同,女方去男方住處搬家,男方還給女方找搬家的大袋子。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三)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父母確實可以作為代理人沒錯,但是,作為新時代的父母,是不是應該培養一個獨立思考的子女,子女的事,就讓他們自己解決去吧!我相信在現代教育環境下,大多數子女應該是比父母擁有更多的法律知識與意識的。當然,如果子女解決不了的法律問題,應該求助於更專業的法律人士,而不是一大家子齊上陣。又不是幹架,人多不代表必勝……
綜上,希望在離婚案件中,父母能擺正自己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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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二人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委託他人,在法庭上發表訴訟意見並提供相關證據,做為父母的,經法庭允許,可旁聽案件的審理,未經法庭允許,不可以參與訴訟活動的!如有違反法庭紀律言行,法庭審判長可視情況訓誡或逐出法庭,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司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