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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Xhx12345

    行政訴訟中被告認定的事實自相矛盾,偽造司法鑑定,但一審,二審均未查明,再審時原告是否可以將被告偽造的司法鑑定作為新證據提交

  • 2 # 事辦公倍

    證據是說明事實的,不一定有證據,就一定能勝訴,但是證據也很重要,要能夠證明,二審是錯誤裁決,不但有證據,證明事實,還耍充分說明審判結果,依據法律條款不對,為什麼不對,正確判決條款是什麼,都耍說明。因為證據是證明事實認定上存在錯誤,法律條款應用不對。錯案,從新上訴應該不受限制,關鍵要指明錯案理由,還耍符合準繩條款規定。

  • 3 # 老李212834988

    我以前就說過,關鍵問題是不管幾審,要看判決裁定是否錯誤,不是你服不服的問題。如金錢案,關係案,人情案,到監委報案即可。殺人案錯了不都給糾錯了嗎?

  • 4 # 葉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案件已經過再審,所以若仍認為案件存在錯誤,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抗訴。

    一般來說,所有的裁判案件主要圍繞著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法律適用這個方面,有時候確實存在理解問題。但對於事實來說,這個原則上便只有一個案件事實。民事案件申請再審或抗訴及檢察建議困難的原因便是在於缺乏證據。若作為當事人有充足的證據能夠證實法院認定事實存在錯誤或不清等情況,申請抗訴而獲得支援的可能性還是較高。

    當然,除了向檢察院申請抗訴或檢察建議以外,向人大反映或者通過申訴也是救濟途徑的方式之一。當然,首選還是向檢察院申請抗訴,畢竟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救濟途徑。

  • 5 # 一束小草

    你的證據是否新的證據,如果是新的證據,說明有了新的情況和事實的出現,你可以去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因為,你在人民法院的訴訟程式已經走盡了,只有去人民檢察院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新證據”的要求有詳細的規定,請你參考。

  • 6 # 沈勝國律師

    現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是3+1的模式,即一審、二審、再審、檢察監督(俗稱抗訴)程式,按照你的陳述,案件已經再審完畢,此時你在法律框架內能選擇的救濟方式只剩下檢察監督了。

    申請檢察監督沒有申請時間限制,但是現在最高檢針對這一問題可能會有改動,未來對於申請檢察監督也有期限限制。在目前尚無限制情況下,請儘快維權,到生效判決作出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檢察監督。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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