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標準
第一條 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
舒張壓小於90mmhg。
第三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接警員、視窗服務、辦公文員、監管看管等非一線執法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四條 過於肥胖或者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者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釐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第五條 色盲,不合格。
第六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面板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七條 紋身,不合格。
第八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九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十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十一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支隊(大隊)崗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 g/L,合格。
第十三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十四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五條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十六條 各種爭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七條 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十八條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二十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統結石,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
體檢標準
第一條 風溼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臟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臟病不需手術者或經手術治癒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變,合格:
(一)心臟聽診有雜音;
(二)頻發期前收縮;
(三)心率每分鐘小於50次或大於110次;
(四)心電圖有異常的其他情況。
第二條 血壓在下列範圍內,合格:收縮壓小於140mmhg;
舒張壓小於90mmhg。
第三條 單側裸眼視力低於4.8,不合格。接警員、視窗服務、辦公文員、監管看管等非一線執法職位,單側矯正視力低於5.0,不合格。
第四條 過於肥胖或者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者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準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準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準體重計算方法:
標準體重(千克)=身高(釐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準體重的百分數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標準體重(千克)×100%
第五條 色盲,不合格。
第六條 影響面容且難以治癒的面板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觀存在明顯疾病特徵(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等),不合格。
第七條 紋身,不合格。
第八條 肢體功能障礙,不合格。
第九條 單側耳語聽力低於5米,不合格。
第十條 嗅覺遲鈍,不合格。
第十一條 乙肝病原攜帶者,特警支隊(大隊)崗位,不合格。
第十二條 血液系統疾病,不合格。單純性缺鐵性貧血,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0g/L、女性高於80 g/L,合格。
第十三條 結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況合格:
(一)原發性肺結核、繼發性肺結核、結核性胸膜炎,臨床治癒後穩定1年無變化者;
(二)肺外結核病: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淋巴結核等,臨床治癒後2年無復發,經專科醫院檢查無變化者。
第十四條 慢性支氣管炎伴阻塞性肺氣腫、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五條 慢性胰腺炎、潰瘍性結腸炎、克羅恩病等嚴重慢性消化系統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術後無嚴重併發症者,合格。
第十六條 各種爭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七條 惡性腫瘤,不合格。
第十八條 腎炎、慢性腎盂腎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條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甲狀腺功能亢進治癒後1年無症狀和體徵者,合格。
第二十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遊症、嚴重的神經官能症(經常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質濫用和依賴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條 紅斑狼瘡、皮肌炎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各種瀰漫性結締組織疾病,大動脈炎,不合格。
第二十二條 晚期血吸蟲病,晚期血絲蟲病兼有橡皮腫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三條 顱骨缺損、顱內異物存留、顱腦畸形、腦外傷後綜合症,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嚴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五條 三度單純性甲狀腺腫,不合格。
第二十六條 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系統結石,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雙耳均有聽力障礙,在使用人工聽覺裝置情況下,雙耳在3米以內耳語仍聽不見者,不合格。
第二十九條 未納入體檢標準,影響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嚴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