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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模板

    7.1一般規定

    7.1.1 模板施工前,應根據建築物結構特點和混凝土施工工藝進行模板設計,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

    7.1.2 模板及支架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澆混凝土自重、側壓力和施工中產生的荷載及風荷載。

    7.1.3 各種材料模板的製作,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7.1.4 模板支架材料宜採用鋼管、門型架、型鋼、塔身標準節、木杆等。模板支架材質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7.2設計計算

    7.2.1 模板荷載效應組合及其各項荷載標準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的有關規定。

    7.2.2 模板風荷載標準值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50009的規定,取n=5 。

    7.2.3 模板支架立杆的穩定性計算,對扣件式鋼管支架在符合有關構造要求後,可按國家現行標準《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130有關腳手架立杆的穩定性計算公式進行。

    1 模板支架立杆軸向力設計值N及彎矩設計值M ,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N = 1.2ΣNGk +1.4ΣNQk (7.2.3—1)

    M = 0.6×1.4Mwk = 0.6×1.4 W k Lah²/10 (7.2.3—2)

    式中 ΣNGk——模板及支架自重、新澆混凝土自重與鋼筋自重標準值產生的軸向力總和;

    ΣNQk——施工人員及施工裝置荷載標準值、振搗混凝土時產生的荷載標準值產生的軸向力總和;

    Mwk——水平風荷載產生的彎矩標準值;

    M——水平風荷載產生的彎矩設計值。

    2 模板支架立杆的計算長度L0,應按下式計算:

    L0=h+2a (7.2.3—3)

    式中 h——支架立杆的步距;

    a——模板支架立杆伸出頂層橫向水平杆中心線至模板支撐點距離。

    7.2.4 模板支架底部的建築物結構或地基,必須具有支撐上層荷載的能力。當底部支撐樓板的設計荷載不足時,可採取保留兩層或多層支架立杆(經計算確定)加強;當支撐在地基上時,應驗算地基的承載力。

    7.3 構造要求

    7.3.1 各種模板的支架應自成體系,嚴禁與腳手架進行連線。

    7.3.2 模板支架立杆底部應設定墊板,不得使用磚及鋪墊。並應在支架的兩端和中間部分與建築結構進行連線。

    7.3.3 模板支架立杆在安裝的同時,應加設水平支撐,立杆高度大於2m時,應設兩道水平支撐,每增高1.5-2m時,再增設一道水平支撐。

    7.3.4 滿堂模板立杆除必須在四周及中間設定縱、橫雙向水平支撐外,當立杆高度超過4m以上時,尚應每隔2步設定一道。

    7.3.5 當採用多層支模時,上下各層立杆應保持在同一垂直線上。

    7.3.6 需進行二次支撐的模板,當安裝二次支撐時,模板上不得有施工荷載。

    7.3.7 模板支架的安裝應按照設計圖紙進行,安裝完畢澆築混凝土前,經驗收確認符合要求。

    7.3.8 應嚴格控制模板上堆料及裝置荷載,當採用小推車運輸時,應搭設小車運輸通道,將荷載傳給建築結構。

    7.4 模板拆除

    7.4.1 模板支架拆除必須有工程負責人的批准手續及混凝土的強度報告。

    7.4.2模板拆除順序應按設計方案進行。當無規定時,應按照先支的後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後拆次承重模板。

    7.4.3拆除較大跨度梁下支柱時,應先從跨中開始,分別向兩端拆除。拆除多層樓板支柱時,應確認上部施工荷載不需要傳遞的情況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7.4.4當水平支撐超過二道以上時,應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撐,最下一道大橫杆與立杆應同時拆除。

    7.4.5模板拆除應按規定逐次進行,不得采用大面積撬落方法。拆除的模板、支撐、連線件應用槽滑下或用繩系下。不得留有懸空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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