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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最近這幾個月,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如各類P2P等)連續爆雷,導致非法集資類案件頻發,影響力較大的如錢寶網張小雷被移送審查起訴,唐小僧案非法集資嫌疑人被批准逮捕等等,在非法集資案件發生後,往往會有不少涉案人員被拘留或逮捕,之後律師介入,前往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有不少朋友問,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嫌疑人,能起到什麼作用?或者說,在會見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當事人時,哪些關鍵問題是律師一定要了解和提前準備的?

    總之:律師不是一個會見的傳話筒,而透過會見,瞭解案件情況,逐步掌握了案件的主動性的權利守護者。

    一、先行了解被指控的非法集資行為模式

    非法集資並不是一個具體的刑法罪名,其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罪、欺詐發行股票罪、非法經營(外匯、期貨、基金)罪等涉眾、集資型犯罪的統稱。在近期的多數案件中,主要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為主,僅僅是這兩個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就有多種行為模式。

    比如有的案件是P2P平臺涉案,那就重點要在會見時調查平臺運營模式是否涉嫌債權轉讓、歸集資金、自融等問題。

    比如有的是以民間借貸形式被控非法集資,此種案件的會見異常重要,因為還要重點核實出借人和借款人(一般就是集資人)之間關係,以及核實借款的方式,其是否是針對不特定物件公開宣傳,是否存在“口口相傳”的宣傳方式。

    對於這些問題,辯護律師在接受委託時,就會對相關的模式進行大致瞭解,而會見,就是解答相關疑惑、尋找有利於當事人辯點的關鍵過程,是否保本付息,與投資人是否是親友關係,是否公開宣傳等等。

    二、瞭解當事人的角色和職務

    比如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案件中,當事人是否是集資平臺的實際控制人?還是僅僅是分公司負責人或者掛名的法人代表?或者其是否僅僅是普通的員工、股東或者僅僅是為涉案的集資平臺提供第三方供應服務等等。

    不同的角色其入罪邏輯以及無罪辯點各不相同,同時由於參與案件的程度存在差異,在瞭解問題上能夠獲取的深度亦存在不同。

    三、瞭解案件是否屬於單位犯罪以及單位犯罪下的無罪辯點

    一起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是否以單位犯罪論,對於整體的辯護策略有較大影響。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單位犯罪對主要負責人的處罰相對於自然人犯罪一般會相對較輕。

    另外,一個非常重要的關鍵是,在單位犯罪下,一般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由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以單位、公司或者集團的模式進行相關業務的經營,故辯護律師在介入案件後,應瞭解單位行為在具體案件中的模式,以及是否存在將案件列為單位犯罪進行處理的可能性。比如相關決策是否為單位意志,相關行為是否為單位實施,相關利益是否為單位獲得等等。

    四、瞭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從事的具體工作

    在瞭解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或其所供職的單位在整個指控行為中的角色定位後,我們便可以具體分析自身當事人所從事的工作。

    五、瞭解涉案非法集資行為的大致犯罪數額

    在審查起訴階段前,由於辯護律師無法進行閱卷,故無任何可能瞭解到涉案非法集資行為的具體金額;而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後,由於辯護律師可閱讀涉案的關鍵證據《審計報告》《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故此時才可對涉案金額問題作出較為有效的質證。

    六、瞭解現階段偵查機關所收集證據的情況

    如前所述,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無法進行閱卷,故只能在會見是透過詢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式,進行已蒐集的證據上的“猜測”。這種猜測,既是一種對案件整體走向的預測,也是帶著疑惑對案件進行的佈局。

    大概就這些了,當然,這些都是針對非法集資案件的專門問題,把這些問題弄清,律師的作用有哪些,就自然清晰了。

  • 2 # 大聖修緣

    1、涉及刑事案件,當然要找律師積極介入,進行辯護;

    2、律師會見被告人是進行工作的基本內容和程式,當然有用。

    3、作為委託人,要注意的,僅僅是找個靠譜點的律師,專業點的律師,其他的,你也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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