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岳飛傳》沒有岳飛死於“莫須有"的記載。
“莫須有”一詞,出自秦檜和韓世忠的對話。《宋史·岳飛傳》:“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譯文:
《宋史·岳飛傳》載,當岳飛一案以謀反罪判定上報之際,大將韓世忠聽說岳飛父子入獄蒙冤,且被判死罪,心中很是不平,鼓起勇氣來到相府質問秦檜。秦檜回答:“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憤憤地說:“‘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從韓世忠和秦檜的對話來看,韓世忠問的和秦檜回答的都是圍繞岳飛寫給張憲的書信,從一般大眾理解的意思來看,“莫須有”是“或許有”的意思。
《宋史岳飛傳》是照搬岳飛孫子岳珂編寫的《鄂王行實編年》而寫成的,可信度不高,但他的意思不是說岳飛的罪名是“莫須有”,而是書信莫須有,但書信有沒有並不影響岳飛的判決,因為岳飛的死刑判決中就沒有企圖謀反這一條。
岳飛一案”的《刑部大理寺狀》記載
…… 準尚書省札子:張俊奏:張憲供通,為收岳飛文字後謀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狀。奉聖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聞奏。
今勘到:神龍衛四廂都指揮使、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御前前軍統制、權副都統、節制鄂州軍馬張憲,僧澤一,右朝議大夫、直秘閣、添差廣南東路安撫司參議官於鵬,右朝散郎、添差通判興化軍孫革,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提舉醴泉觀岳雲,有蔭人智浹,承節郎、進奏官王處仁,從義郎、新授福州專管巡捉私鹽蔣世雄,及勘證得前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岳飛所犯。內:
(主犯)岳飛——為因探報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親札(御筆)指揮,令策應措置戰事,而坐觀勝負,逗留不進。及因董先、張憲問張俊兵馬怎生的?言道:“都敗了回去也。”便指斥乘輿(對皇帝不恭),及向張憲、董先道:“張家、韓家人馬,你只將一萬人磋踏了!”及因罷兵權後,又令孫革寫書與張憲,令“措置別作擘畫”,又令“看訖焚之”,及令張憲虛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自是之後,張憲商議,待反背而據守襄陽,及把截江岸兩頭,盡擄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孫革奏報不實,及制勘虛妄等罪。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及“指斥乘輿,情理相切害者,斬。”系罪重。其岳飛,合依斬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
透過他《刑部大理寺狀》可知,岳飛的死刑判決是兩條重罪:不援淮西、指斥乘輿。
韓世忠作為樞密使,肯定知道岳飛的這兩條罪名,這兩條罪名作為當時的帶兵大帥肯定都存在的,只是皇帝願意不願意追究,如果韓世忠不配合軍改,不哭殿服軟,這兩條罪名同樣符合為他,所以即使韓世忠和秦檜的對話是真實的,也是為張憲和岳雲求情,而不是為岳飛鳴不平。
因為書信只能證明岳飛指使張憲製造軍隊異動,涉嫌謀反,但有沒有這條罪名對岳飛來說,無關緊要。而張憲和岳雲則是生死攸關。
但岳飛案牽涉很廣,收納人犯張憲、岳雲、孫革、於鵬、智浹、王處仁、蔣世雄、僧澤一等具已招供,但謀反證據確鑿,罪責難逃。
雖然岳飛給張憲的信已經焚燬,但法務部門收集到的證據有:
1、物證:岳飛岳雲給智浹的金、茶、馬、錢;
2、書證:由岳雲口授、於鵬手書的、給張憲的書信一大件,依據保密原則未予公開出示;
3:證人證言:王貴、王俊、董先的彙報資料;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張憲、岳雲、孫革、於鵬、智浹、王處仁、蔣世雄、僧澤一口供各一份;
岳飛給張憲的信,莫須有!真的不必有!因為現有證據,已經足夠能夠證實張憲和岳雲謀反案成立。
"莫須有"是圍繞張憲、岳雲展開的對話,和岳飛不關岳飛生死。
所以,即使在《宋史·岳飛傳》中也沒有記載岳飛是死於“某須有的記載”。
《宋史·岳飛傳》沒有岳飛死於“莫須有"的記載。
“莫須有”一詞,出自秦檜和韓世忠的對話。《宋史·岳飛傳》:“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譯文:
《宋史·岳飛傳》載,當岳飛一案以謀反罪判定上報之際,大將韓世忠聽說岳飛父子入獄蒙冤,且被判死罪,心中很是不平,鼓起勇氣來到相府質問秦檜。秦檜回答:“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憤憤地說:“‘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從韓世忠和秦檜的對話來看,韓世忠問的和秦檜回答的都是圍繞岳飛寫給張憲的書信,從一般大眾理解的意思來看,“莫須有”是“或許有”的意思。
《宋史岳飛傳》是照搬岳飛孫子岳珂編寫的《鄂王行實編年》而寫成的,可信度不高,但他的意思不是說岳飛的罪名是“莫須有”,而是書信莫須有,但書信有沒有並不影響岳飛的判決,因為岳飛的死刑判決中就沒有企圖謀反這一條。
岳飛一案”的《刑部大理寺狀》記載
…… 準尚書省札子:張俊奏:張憲供通,為收岳飛文字後謀反,行府已有供到文狀。奉聖旨:就大理寺置司根勘,聞奏。
今勘到:神龍衛四廂都指揮使、高陽關路馬步軍副都總管、御前前軍統制、權副都統、節制鄂州軍馬張憲,僧澤一,右朝議大夫、直秘閣、添差廣南東路安撫司參議官於鵬,右朝散郎、添差通判興化軍孫革,左武大夫、忠州防禦使、提舉醴泉觀岳雲,有蔭人智浹,承節郎、進奏官王處仁,從義郎、新授福州專管巡捉私鹽蔣世雄,及勘證得前少保、武勝定國軍節度使、充萬壽觀使岳飛所犯。內:
(主犯)岳飛——為因探報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親札(御筆)指揮,令策應措置戰事,而坐觀勝負,逗留不進。及因董先、張憲問張俊兵馬怎生的?言道:“都敗了回去也。”便指斥乘輿(對皇帝不恭),及向張憲、董先道:“張家、韓家人馬,你只將一萬人磋踏了!”及因罷兵權後,又令孫革寫書與張憲,令“措置別作擘畫”,又令“看訖焚之”,及令張憲虛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自是之後,張憲商議,待反背而據守襄陽,及把截江岸兩頭,盡擄官私舟船。又累次令孫革奏報不實,及制勘虛妄等罪。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臨軍征討,稽期三日者,斬。”及“指斥乘輿,情理相切害者,斬。”系罪重。其岳飛,合依斬刑私罪上定斷:合決重杖處死。
透過他《刑部大理寺狀》可知,岳飛的死刑判決是兩條重罪:不援淮西、指斥乘輿。
韓世忠作為樞密使,肯定知道岳飛的這兩條罪名,這兩條罪名作為當時的帶兵大帥肯定都存在的,只是皇帝願意不願意追究,如果韓世忠不配合軍改,不哭殿服軟,這兩條罪名同樣符合為他,所以即使韓世忠和秦檜的對話是真實的,也是為張憲和岳雲求情,而不是為岳飛鳴不平。
因為書信只能證明岳飛指使張憲製造軍隊異動,涉嫌謀反,但有沒有這條罪名對岳飛來說,無關緊要。而張憲和岳雲則是生死攸關。
但岳飛案牽涉很廣,收納人犯張憲、岳雲、孫革、於鵬、智浹、王處仁、蔣世雄、僧澤一等具已招供,但謀反證據確鑿,罪責難逃。
雖然岳飛給張憲的信已經焚燬,但法務部門收集到的證據有:
1、物證:岳飛岳雲給智浹的金、茶、馬、錢;
2、書證:由岳雲口授、於鵬手書的、給張憲的書信一大件,依據保密原則未予公開出示;
3:證人證言:王貴、王俊、董先的彙報資料;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張憲、岳雲、孫革、於鵬、智浹、王處仁、蔣世雄、僧澤一口供各一份;
岳飛給張憲的信,莫須有!真的不必有!因為現有證據,已經足夠能夠證實張憲和岳雲謀反案成立。
"莫須有"是圍繞張憲、岳雲展開的對話,和岳飛不關岳飛生死。
所以,即使在《宋史·岳飛傳》中也沒有記載岳飛是死於“某須有的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