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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阿順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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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美侯王666
一是業主要了解物業費是咋形成的。根據國家《物業管理條例》中物業管理服務實行"質價相符"的原則,物業公司在投標某物業小區物業費定價時,會根據小區檔次(建設檔次和地理位置起主導作用)和業主的需求確定物業管理服務的檔次,檔次確實後,物業費也就相應出來了,然後採用倒推法配置人員人數、管理服務成本、稅、利潤。也就是說,一旦物業公司中標進入小區實行物業管理服務,他的管理服務成夲是一定的,與有無業主入駐以及入駐多少關係不大。所以不會因業主少入住而減少配置人員,工資成本也不會降。再加上物業管理服務是連續的持續不停的,並不因為你沒入住而少開支工資,所以業主不入住照樣交納物業費。舉個不洽當的倒子,你有個寫字樓需找人看管,樓內有人上班時你給人家發工資,沒人上斑不發工資的意思差不多,因為看管的是樓房。更不用說交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了。二是長期(一般三個月以上)不住其實也有優惠條件,一般參照當地政府物業管理服務實施意見執行。如:可以減免城市垃圾處理費(一般超半年沒住),或交納8O%左右的物業費,少交一部分公攤照明費和電梯使用費。沒有當地物業管理服務實施意見的,業主也可找物業經理說明情況,減免一點也不是不可以的。但業主千萬別叫真,傷了和氣,都懂的。三是業主拒不交物業費後果嚴重。因業主長期不交物業費,而又一直享受物業管理服務,實際是一種佔交費業主便宜的嫌疑,也是對服務人員的不尊重,中國有句俗語:別做賤下力人。所以這些欠費人很難在廣大業主面前獲得好口碑。如果欠費數量又比較大,也勢必影響物業公司的收入,收入少了,說不影響物業管理服務質量你信嗎?四是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是業主的法定義務,義務是必須歷行的,不講條件的。其實不交費業主還有一個問題自己可能沒有考慮到,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在你不交費的同時,業主已自動失去對物業公司的監督權和話語權,因為掏錢買服務也是民間千年鐵律。對於拒交者,一般物業公司有兩種選擇,首先繼續做業主的思想工作,講法講理。講法就不重複了,講理主要是向業主彙報物業公司工作,具體工作怎麼做的,出現認識不一樣的原因,對服務不到位主動承擔責任。同時多聽聽業主的真實想法,化解因服務產生的矛盾,取得業主的理解。其次就是走訴訟之路,對於物業公司起訴業主交納物業費的案例,全國物業公司輸的很少,主要原因是物業管理服務是對公共服務,而不是隻對業主一個人服務。而且法院不支援業主一人說物業服務不到位、質量差就拒交物業費,即使有業主做證,一般不予採納,因為大多數業主都正常交費,說明大多數業主認可物業管理服務,差是形容詞,不是數量詞,服務差需要物業公司整改提高,並不代表物業公司沒服務。所以業主輸掉訴訟是肯定的,一旦宣判,到時連違約金一塊算,數目不會小,吃虧的還是業主。但業主認為物業管理服務中侵害業主的權利或造成損失的,業主可另案起訴物業公司,不要以此為由拒交,因為案情不一樣,與業主按時交納物業費無任何關係。
有專家提醒:物業與業主之間的矛盾要通業委會、社群、法律等有關單位有組織地協調解決,以拒交物業費抗衡解決問題實不可取,最後既損害了小區業主利益,又損害自己的權益和名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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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不住在新房小區是需要交納物業費的,如果業主以未享受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提供的服務(比如業主提出其因出國房屋無人居住而未享受服務)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比如低樓層業主提出其從未乘坐電梯等)提出物業費抗辯的,法院都不會予以支援。
在你未入住的期間,物業是履行了物業的責任的。比如物業管理房屋及配套設施裝置相關場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環境衛秩序業主沒入住些工作做產相應本比管理服務員工資、社保險按規定提取福利費;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執行、維護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辦公費用; 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