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0年鴉片戰爭後,由於外國資本主義的經濟侵略,破壞了中國長期佔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結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開始解體,中國城鄉商品經濟迅速發展。19世紀60年代開始的洋務運動,孕育了中國最早的民族工商業,也產生了最早的民族資產階級。到20世紀初,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並在社會經濟中開始佔有一定的地位。這種新產生的生產關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複雜的財產關係已經不是原有的零散殘缺的民法淵源所能調整的,因企業簡訊而迫切要求制定新的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與保護。同時,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發展也帶動了階級結構上的新變化,資本家與工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上處於平等的主體地位,廣大的農民、手工業者、中小商人也日益捲入到商品經濟中來,他們對地主、作坊主等的人身依附關係進一步減弱,要求更多的民事平等權利。中國傳統的法觀念和制度面臨著新的衝擊。
另一方面,鴉片戰爭後,中國法文化的封閉狀態逐漸被打破,西方私法文化開始輸入中國,也使得開明的官僚和士大夫的法觀念發生了變化,他們逐漸拋棄了重農抑商、重刑輕民的傳統認識,開始熱切思考制定獨立的商律和民律,以法護商,維護利權。這方面尤以早期改良派最具代表性。19世紀末,資產階級維新派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向光緒皇帝上書,要求修訂法律,指出:“吾國法律,與外國異,故治外法權不能收復,且吾國舊律,民法與刑法不分,商律與海律未力求,尤非所以與萬國交通也。今國會未開,宜早派大臣及專門人士,妥為輯定。”(3)這是晚清第一次明確提出仿照資本主義法律制定民法,民、刑分開的主張,可惜這種主張未能付諸實行。
在經歷了庚子之變的慘痛教訓之後,清廷被迫下詔進行變法。1901年7月,兩江總督劉坤一與湖廣總督張之洞向清廷上《江楚會奏變法三折》,提出要仿照西法“定礦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這裡雖然沒有直接提出制訂民法,但商律被認為是特別民法,因此也觸及民法的領域。在這個奏摺中,劉、張二人詳述了制定商律的必要,指出:“必中國定有商企業簡訊律,則華商有恃無恐,販運之大公司可成,製造之大工廠可設,假冒之洋行可杜。華商情形較熟,工價較輕,費用較省,十年以後,華商即可自立,乎並可與洋商相角矣。且收印花稅,其公司、工廠、行棧掛號等費,皆系與商律相輔而行之多,必有商律,方能興辦,故又不可不急行編定也。”(4)從1903年開始,一批關於商事方面的法律規範陸續制定了出來,“輕商”、“賤商”的政策得到了初步糾正,工商業者的合法權益開始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商律的起草對晚清統治者制定並頒佈民法企業簡訊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1907年4月,民政部正式奏請清廷制定民律,指出:“查東西各國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公法者,定國家與人民之關係,即刑法之類是也:私法者,定人民與人民之關係,即民法之類是也。二者相因,不可偏廢。……各國民法編制各殊,而要旨閎綱,大略相似。舉其葷葷大考,如物權法定財產之主權、債權法堅交際之信義,親族法明倫類之關係,相續法杜繼承之紛爭,靡不縷晰條分,著為定律。臨事有率由之準,判決無疑似之文,政通民和,職企業簡訊由於此。中國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稱,見於尚書孔傳。歷代律文,戶婚諸條,實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竊以為推行民政,澈究本原,尤必選定民律,而後良法美意,乃得以挈領提綱,不至無所措手。擬請飭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參照各國政法,釐定民律。會同臣部奏準頒行,實為圖治之要。”(5)這道奏摺論證了速定民法的理由,介紹了各國民法的大略,展示了民法的調整物件,也初步規劃了制訂民法的步驟,成為晚清民事立法的基本依據。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律大臣,參考各國成法,體察中國民情,主持修訂民律。1908年10月,沈家本聘日本學者志田鉀太郎、松岡義正起草民律,一方面參酌世界各國民法的成例;另一方面兼顧中國固有法系的特質,博採各省民間習慣、民間禮俗,於1911年9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5編,該草案成為中國歷史第一部獨立的民法典草案。
1840年鴉片戰爭後,由於外國資本主義的經濟侵略,破壞了中國長期佔統治地位的自然經濟結構。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開始解體,中國城鄉商品經濟迅速發展。19世紀60年代開始的洋務運動,孕育了中國最早的民族工商業,也產生了最早的民族資產階級。到20世紀初,中國的資本主義經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並在社會經濟中開始佔有一定的地位。這種新產生的生產關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複雜的財產關係已經不是原有的零散殘缺的民法淵源所能調整的,因企業簡訊而迫切要求制定新的民事法律規範予以調整與保護。同時,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發展也帶動了階級結構上的新變化,資本家與工人在民事法律關係上處於平等的主體地位,廣大的農民、手工業者、中小商人也日益捲入到商品經濟中來,他們對地主、作坊主等的人身依附關係進一步減弱,要求更多的民事平等權利。中國傳統的法觀念和制度面臨著新的衝擊。
另一方面,鴉片戰爭後,中國法文化的封閉狀態逐漸被打破,西方私法文化開始輸入中國,也使得開明的官僚和士大夫的法觀念發生了變化,他們逐漸拋棄了重農抑商、重刑輕民的傳統認識,開始熱切思考制定獨立的商律和民律,以法護商,維護利權。這方面尤以早期改良派最具代表性。19世紀末,資產階級維新派的代表人物康有為,向光緒皇帝上書,要求修訂法律,指出:“吾國法律,與外國異,故治外法權不能收復,且吾國舊律,民法與刑法不分,商律與海律未力求,尤非所以與萬國交通也。今國會未開,宜早派大臣及專門人士,妥為輯定。”(3)這是晚清第一次明確提出仿照資本主義法律制定民法,民、刑分開的主張,可惜這種主張未能付諸實行。
在經歷了庚子之變的慘痛教訓之後,清廷被迫下詔進行變法。1901年7月,兩江總督劉坤一與湖廣總督張之洞向清廷上《江楚會奏變法三折》,提出要仿照西法“定礦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這裡雖然沒有直接提出制訂民法,但商律被認為是特別民法,因此也觸及民法的領域。在這個奏摺中,劉、張二人詳述了制定商律的必要,指出:“必中國定有商企業簡訊律,則華商有恃無恐,販運之大公司可成,製造之大工廠可設,假冒之洋行可杜。華商情形較熟,工價較輕,費用較省,十年以後,華商即可自立,乎並可與洋商相角矣。且收印花稅,其公司、工廠、行棧掛號等費,皆系與商律相輔而行之多,必有商律,方能興辦,故又不可不急行編定也。”(4)從1903年開始,一批關於商事方面的法律規範陸續制定了出來,“輕商”、“賤商”的政策得到了初步糾正,工商業者的合法權益開始得到了法律的保障。商律的起草對晚清統治者制定並頒佈民法企業簡訊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1907年4月,民政部正式奏請清廷制定民律,指出:“查東西各國法律,有公法私法之分。公法者,定國家與人民之關係,即刑法之類是也:私法者,定人民與人民之關係,即民法之類是也。二者相因,不可偏廢。……各國民法編制各殊,而要旨閎綱,大略相似。舉其葷葷大考,如物權法定財產之主權、債權法堅交際之信義,親族法明倫類之關係,相續法杜繼承之紛爭,靡不縷晰條分,著為定律。臨事有率由之準,判決無疑似之文,政通民和,職企業簡訊由於此。中國律例,民刑不分,而民法之稱,見於尚書孔傳。歷代律文,戶婚諸條,實近民法,然皆缺焉不完……竊以為推行民政,澈究本原,尤必選定民律,而後良法美意,乃得以挈領提綱,不至無所措手。擬請飭下修律大臣斟酌中土人情政俗,參照各國政法,釐定民律。會同臣部奏準頒行,實為圖治之要。”(5)這道奏摺論證了速定民法的理由,介紹了各國民法的大略,展示了民法的調整物件,也初步規劃了制訂民法的步驟,成為晚清民事立法的基本依據。
1907年9月,清廷派沈家本、俞廉三、英瑞為修律大臣,參考各國成法,體察中國民情,主持修訂民律。1908年10月,沈家本聘日本學者志田鉀太郎、松岡義正起草民律,一方面參酌世界各國民法的成例;另一方面兼顧中國固有法系的特質,博採各省民間習慣、民間禮俗,於1911年9月完成《大清民律草案》5編,該草案成為中國歷史第一部獨立的民法典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