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工程技術工程師:
1. 碩士學位,工作2年以上;
2. 本科畢業,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級資格後3年以上;
3. 大專畢業,工作8年以上,獲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4年以上;
4. 中專畢業,工作15年以上,獲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8年以上。
*取得全國職稱外語B級考試合格證書。
*《計算機應用能力》4個模組考試合格證書。
*在具有CN、ISSN刊號的刊物上發表論文一篇或出版著作一部(學會會刊優先刊登論文,評審職稱有效)。
*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評定標準:
環境保護專業高階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標準、規範、規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瞭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獲取資訊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環境科研、監測、評價、規劃、工程設計、自然保護、技術資訊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任現職期間,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二項:
1.獲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國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3.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一項(發明人)。
4.直接負責(技術負責)完成國家、省(部)級重大專案的研究、設計,或生產的產品、監測 及治理技術、工藝等達到當時國內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得到有關方面的鑑定認可或透過驗收。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透過國家出華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電子工程技術工程師:
1. 碩士學位,工作2年以上;
2. 本科畢業,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級資格後3年以上;
3. 大專畢業,工作8年以上,獲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4年以上;
4. 中專畢業,工作15年以上,獲取得助理工程師資格後8年以上。
*取得全國職稱外語B級考試合格證書。
*《計算機應用能力》4個模組考試合格證書。
*在具有CN、ISSN刊號的刊物上發表論文一篇或出版著作一部(學會會刊優先刊登論文,評審職稱有效)。
*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評定標準:
環境保護專業高階工程師須系統掌握本專業基礎理論和專業技術知識,熟練掌握本專業有關標準、規範、規程、法規,熟悉相關專業知識,及時瞭解本專業國內外最新技術狀況和發展趨勢,能將新技術成果應用於工作實踐;有豐富的專業技術工作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專業複雜疑難技術問題,業績顯著,取得較大價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術創新或引進、消化、吸收新技術中取得良好效果;公開發表、出版本專業有較高水平的論文、著作;有培養專門技術人才和指導工程師工作的能力;熟練運用外語獲取資訊和進行學術交流;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第一條 適用範圍
本資格條件適用於我省從事環境科研、監測、評價、規劃、工程設計、自然保護、技術資訊等工作的在職在崗工程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任現職期間,考核稱職以上。
任現職期間,出現如下情況之一,在規定年限上延遲申報:
(一)年度考核基本稱職及以下或受單位通報批評者,延遲1年申報。
(二)受記過以上處分或已定性為技術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延遲2年申報。
(三)弄虛作假,偽造學歷、資歷,剽竊他人成果者,延遲3年申報。
第三條 學歷、資歷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博士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2年以上。
(二)獲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三)大學專科畢業,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
(四)雖不具備上述學歷(學位),但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5年以上;或具備上述學歷(學位),取得工程師資格後,受聘工程師職務3年以上。
任現職期間,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二項:
1.獲國家、省(部)級科技成果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廳)級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獲獎專案的主要完成人。(以獎勵證書為準)
2.獲國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貢獻專家”稱號者。
3.獲有較大價值或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本專業發明專利一項(發明人)。
4.直接負責(技術負責)完成國家、省(部)級重大專案的研究、設計,或生產的產品、監測 及治理技術、工藝等達到當時國內先進水平,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得到有關方面的鑑定認可或透過驗收。
第四條 外語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掌握一門外語。參加全國或全省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符合規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外語:
1.獲博士學位。
2.任現職期間公派出國留學或工作,出國前透過國家出華人員外語水平考試,並在國外學習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期間,按照《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要求,結合實際專業技術工作需要,參加以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繼續教育,達到所規定的要求,並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