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接受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委託,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二、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標準規範,制定本縣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辦法;三、 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證件的查驗工作,與企業簽訂《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並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評價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四、 負責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報送的有關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備案;五、 監督檢查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六、 監督檢查企業及其施工現場(生產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技術措施;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並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整改不力的施工現場,有權責令其暫時停止施工;七、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行政處罰;八、 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經驗;組織開展本行政轄區內建築安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九、 負責對企業申報晉級和報評先進進行安全條件的審查,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十、 監督檢查企業“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它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監督檢查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措施費用的落實情況。十一、 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或參與傷亡事故調查處理、通報傷亡事故;接受違法違規行為及傷亡事故的投訴和舉報。十二、 制定全縣建設工程中長期規劃和近期安全管理目標。
一、 接受縣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委託,負責本縣行政區域內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二、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及標準規範,制定本縣建築安全生產管理的實施細則或辦法;三、 負責對本行政轄區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證件的查驗工作,與企業簽訂《建築施工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並落實目標管理責任制,評價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四、 負責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報送的有關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備案;五、 監督檢查各方責任主體、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建立健全和落實情況;六、 監督檢查企業及其施工現場(生產車間)的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技術措施;簽發《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並督促企業限期整改;對存有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整改不力的施工現場,有權責令其暫時停止施工;七、 對違反安全生產規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予以行政處罰;八、 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的安全生產檢查、總結、交流經驗;組織開展本行政轄區內建築安全技術的開發與推廣應用;九、 負責對企業申報晉級和報評先進進行安全條件的審查,行使安全生產否決權;十、 監督檢查企業“三類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它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監督檢查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和安全措施費用的落實情況。十一、 負責本行政轄區內工程建設中人身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組織或參與傷亡事故調查處理、通報傷亡事故;接受違法違規行為及傷亡事故的投訴和舉報。十二、 制定全縣建設工程中長期規劃和近期安全管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