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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土木課堂

    公司搬到異地,員工不想去怎麼辦?這樣的情況在很多公司都有,有的公司都是租用的臨時辦公用地,那麼有的公司,新建大樓也會要員工搬進去。搬家總的來說,對員工是好事還是壞事呢?一般來說,搬家肯定是搬到條件更優越的地方去。有一個很好的辦公環境對工作效率也是非常有幫助的。

    搬家對員工來說是一件非常辛苦的事情,很多個人的物品,都需要進行大遷移,有時候搬家的時間還比較長,大件小件。請搬家公司可以省不少的事情,如果是自己搬那可能需要很久,而且很辛苦。

    搬家到異地後,對那裡的環境也不是很熟悉。這也是很多員工不願意搬家的原因。另外搬到新的辦公室以後,由於新的辦公室採用的是全新的裝修,裡面的空氣質量肯定不滿足要求,有很多刺激性的氣味或者不滿足國家安全標準的有害氣體,對身體也是有害的,讓人難以接受。

    大部分的人來說,如果公司真的要搬家,那麼雖然他們心裡有怨言,但是他們也不得不接收,因為他們不願意放棄眼前的這樣一份工作,那對他們來說得不償失。

    你如果沒有萬分不得已的理由,一般來說,都是隻能接受搬家。我們搬家以後,只能根據具體的實際情況來慢慢的去適應,去接受。那就好比是一個辦公室裡面有人抽菸一樣,有的人要抽菸,有的又不願意吸二手菸,那麼這個時候,吸二手菸的人只能忍,沒有其他辦法,忍忍忍,忍者神龜。還能有別的辦法嗎?感謝關注,說說你的觀點。

  • 2 # 港臺經典末班車

    1、公司搬遷外地,按勞動法規定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需要不願意過去的話,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並結清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公司搬遷外地,按勞動法規定屬於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果需要不願意過去的話,應提前30天提出解除合同,並結清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3 # 流浪星星Star

    合理賠償

    如果在合同裡有這種情況說明的話按合同來,否則企業進行適當補償,畢竟甲方營業調整導致乙方工作地點發生調整

    協調不成可勞動仲裁

  • 4 # 深圳陳律

    根據您的問題,建議企業和員工協商解決

    如果是企業原因的,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原勞動合同約定員工工作地址為深圳,現在公司搬遷到其他城市,因此導致員工不去的,企業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員工原因的,員工不去,屬於曠工,可以按進規章制度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原勞動合同約定員工工作地址為深圳,現在公司從寶安區搬遷到龍華區,屬於市內搬遷,還屬於約定的工作範圍內,員工不去的,無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要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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