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具體包括: (一)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 並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 (二)背書制度。 背書主要有三種,即轉讓背書、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票據法規定轉讓背書 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背書日期、背書必須是單純背書, 禁止附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附加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仍然有效;背書僅 轉讓部分金額或轉讓兩人的,背書無效。 (三)承兌制度。 承兌是匯票特有的行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兌問題。承兌制度適用於匯票,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上記載一定的事項,以表示願意支 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四)保證制度。 保證是匯票、本票上的行為,支票沒有保證,保徵制度適用於匯票、本票,票據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 上的所為的-種票據行為。 (五)付款制度。 付款是付款人依據票據名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付款有廣義 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廣義的付款除包括狹義的付款外,還 包括償還義務人的付款。 (六)追索權制度。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 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
票據具體包括: (一)出票制度。 出票是指匯票、本票、支票的出票人按照票據法規定的記載事項和方式作成票據 並交付的一種票據行為。 (二)背書制度。 背書主要有三種,即轉讓背書、委託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票據法規定轉讓背書 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背書人簽章、被背書人名稱、背書日期、背書必須是單純背書, 禁止附條件背書和部分背書,背書附加條件的所附條件無效,背書仍然有效;背書僅 轉讓部分金額或轉讓兩人的,背書無效。 (三)承兌制度。 承兌是匯票特有的行為,本票和支票都不存在承兌問題。承兌制度適用於匯票, 承兌是指匯票的付款入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在匯票上記載一定的事項,以表示願意支 付匯票金額的票據行為。 (四)保證制度。 保證是匯票、本票上的行為,支票沒有保證,保徵制度適用於匯票、本票,票據 保證是指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他人,以擔保特定債務人履行票據債務為目的,而在票據 上的所為的-種票據行為。 (五)付款制度。 付款是付款人依據票據名義支付票據金額,以消滅票據關係的行為。付款有廣義 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廣義的付款除包括狹義的付款外,還 包括償還義務人的付款。 (六)追索權制度。 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可以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 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及有關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