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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淡定愛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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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雨和
可以從幾個角度來看:
一、結合當時歷史條件和社會發展情況來看,秦商鞅變法之前是春秋的無為而治,或鄉賢自治。商鞅變法的依法而治,漢承秦制,秦漢以後百代皆行秦法,說明秦開創的依法而治,是巨大的歷史進步。
二、從百姓角度來看,痞民、流寇、遊俠,罪犯、移風易俗,能得到有效治理。同時,也是對民眾自身的約束,受其惠必受其制。糾結秦法細節和執行,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失之於公允和片面,更不能用現代理念去抨擊。秦末章邯領導的刑徒軍戰力強悍,證明秦人信任秦政,信任秦法。
三、從政府角度看,不僅僅是對民眾的約束,也是對官吏的約束,平衡貴族,世族特權,平民社會權利有一定程度的提升。成文秦法代表普遍的公平正義,社會治理,從家天下理念,提升到天下理念的政府。
四、從結果來看,商鞅變法使得僻處西陲的窮弱秦國,變成碾壓級別的強大秦國,後橫掃六國而一統天下,秦法的基礎地位毋庸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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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楊朱學派
秦法是秦始皇以商鞅、韓非思想為基礎。把法家思想運用於實踐。
商鞅主張尚奸,即選拔重用奸惡之人。尚奸必出惡政。惡政包括愚民六術:愚民、貧民、辱民、弱民、疲民、虐民。
商鞅思想一言蔽之——與人民為敵。
法家是捍衛君權,奴役臣民。其手段有三:刑罰、陰謀詭計、愚民。
在刑罰方面:法律體現君主的意志。君主必須牢牢鉗制刑罰。寧枉勿縱, 夷族連坐。
在秦國的法律中,百姓家養的牛瘦了幾斤。就是犯罪。就要受刑。
秦始皇為實行法家愚民政策,扼殺思想和言論。創立誹謗之法。妄議朝政,誹謗天子者——誅!
秦始皇創立夷族連坐之法。一人死罪,夷滅三族。株連十戶。
秦始皇創立告奸之法。鼓勵骨肉至親之間檢舉揭發。
始皇立法,是中國法治史,乃至華夏文明史上一次巨大的倒退。
總之,秦法是惡法——害民之法,苦民之法,虐民之法。
法家是法治的頭號死敵。是極端的人治——治人。
附錄:漢文帝時,儒家大師張蒼放開言論。廢除暴秦惡法。漢武帝時,法家酷吏張湯重立秦始皇創立的誹謗之法,夷族連坐之法,告奸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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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闖關東的企鵝
秦可以說是徹底的法制社會,法的制定用於制人,刑的制定用於束心。百年的動亂養成的奸邪風氣,試想這會使多少反骨之人(黑社會)水土不服?
秦始皇還喜歡集中資源,典籍收歸中央博士官保留,器甲收歸中央築做銅人,權力收歸中央設以郡縣。秦不像戰國時期一樣民眾靠軍功實現快速階級躍遷,而是固化了階級,絕對的階級斷絕了秦高層與底層的有效聯絡,從而滋生野心與腐敗,民豈能不苦?
秦亡不在於最高統治者的放縱而在於制度的偏激,力量盛極而衰,衰極必盛,如果不能及時轉化國必不壽。一人舉旗,天下相應,以功利發家的秦兵抵不過亢奮的國民,暴動讓地方官員始料未及,長期的安逸讓他們被虎狼似的國民嚇得屁滾尿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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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m443
借用老師的話始皇立法是中國法治的倒退,那麼就是說在他之前已有立法否則倒退一說能成立嗎,那麼之前的立法是誰立的什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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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鞅第一次變法,制定連坐法,輕罪用重刑。按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的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建立互相告發和同罪連坐的制度。告發“奸人”的可以得到斬敵首級一樣的賞賜,不告發者腰斬。一家藏奸,以投敵論罪,其餘九家也就呵呵了。
輕罪用重刑,衛鞅認為這樣可以令人連小罪也不敢犯,類似於現在新加坡隨地吐香口膠也要受鞭刑……
另外,按戶按人口徵收軍賦,男子成年就要在政府登記,分家另立戶口,並繳納戶賦。如果隱瞞逃避,要嚴懲。成年後不分家的,要加倍徵收戶賦。這樣可以擴大農業生產,便於開墾荒地,對貧苦之眾就不那麼好玩了。“秦人家富子壯則分家,家貧子壯則出贅”——家貧之子只能典當到富戶中成為家奴性質的贅婿。
戶籍除了徵收賦稅和徵發徭役,更是為了把農民強制束縛在土地上。
《秦律》的刑罰按等級來實施,對刑徒、奴隸的懲罰最重、一般庶民次之,對官吏和有爵位者就輕得多,還可以獲得減刑、贖罪等優待。
各種切割肉體的刑罰就不在這裡說了。
在賦稅徭役方面上看,歷代也只不過依照秦漢之法,只不過與極度的嚴刑峻法結合,還有統一六國後的自大膨脹,使得對體恤民力一無所知,造成了秦法如狼似虎的歷史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