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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桃源逸夫

    不可。所謂的文物,是有它的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還有就是它的文化價值和藝術價值。根據這些,如果把文物拆分了,豈不是等於破壞了文物?

  • 2 # 西安王斌的智慧財產權圈

    肯定是不可以分拆的,要是可以分拆的話,那很多文物都會被拆成一件一件的。現實是很多文物都是需要修復,需要一點一點拼湊的

  • 3 # 情韻三灣

    文物不可拆分。屬國家的財產。

    不可拆,分,挖,盜,取,擁為已有。發現文物應當報告當地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

  • 4 # 無謂24250893

    文物的兩個特點就是稀缺和不可再生,拆分了就是被破壞,既失去了本身應有價值!失去了價值,也就所謂的不值錢了呵呵

  • 5 # 細緻入微222

    不可移動文物登記的處

    包括古遺址處,古墓葬處、古建築處、石窟寺及石刻24422處、近現代重要史蹟和代表性建築處,其他型別4226處。一般不可拆。

  • 6 # 俞導文旅遊

    文物拆分應分為“保護”“流通”“古物與文物分類管理。首先要強調文物的“三確”(確權、確真、確值)一、建議將“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稱謂調整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應進一步完善文物等級定級表述,同時制定其向“文物保護單位”過渡的條款。

    現行《文保法》中的“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簡稱“未定級文物”),是有待進一步挖掘和認定文物的價值,以準備公佈為列級的“文物保護單位”。而《草案》第三條第一款則將“未定級文物”更改為“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並規定了其與“文物保護單位”的各自界定標準。

    同時,“一般”二字,也顯示其文物價值及保護措施都低於“文物保護單位”。在現實中,“未定級文物”遭到破壞的情況本就比“文物保護單位”多;當前文物保護形勢依然嚴峻,保護措施宜緊不宜松,否則會有大量文物被毀壞的隱患。

    鑑於《草案》中缺少不可移動文物“升級”的規定,建議拆分《草案》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增加一條: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可在重新評估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後,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核定公佈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提升或嚴重減損的,按照其定級的程式重新確定等級。

    二、應明確不可移動文物認定、遷建與公佈的時限及其相應法律責任

    1.認定:規定“認定過程中,不得拆除、損毀不可移動文物認定物件”,但對不可移動文物的認定,沒有規定辦結期限。處於認定過程中的認定物件,沒有正式的法定文物身份,也沒有其他保護措施,可能造成被“誤拆”或被搶先破壞的不良後果。

    2.遷建:與直接拆除文物易於監督和查證不同,異地遷移文物因為更容易操作,故更頻繁發生,其帶來的破壞更加隱蔽。被異地遷移的建築時常面臨被毀掉的危險。

    3.保護範圍劃定公佈:《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時劃定公佈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記錄檔案,並區別情況分別設定或者委託專門機構負責保護管理。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記錄檔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文物是人類世界物質文明的象徵,是一個國家極為寶貴的歷史財富,文物遭到破壞,其實是一國物質文化遺產的流失。對此,國家文物保護部門的執法不力,有著不可推卸的責任。此外,開發商的利慾薰心,社會各界普遍性的保護文物意識極度淡薄,都是文物遺址屢遭破壞的因素。而最根本的原因在於,當下的文物保護,大多止於“言”,並未付諸於“行”,再正確的決策,再完善的制度,再良好的社會氛圍,沒有真正的落實,切實的執行,一切也只是枉然。

    當然,促進《文物保護法》的徹底大修訂,政界、法律界、民間都在努力,文化部、文物局在不斷調研並聽取意見,民間的呼聲也是一浪高過一浪,國家的“文化立國文化強國”大戰略更是需要一部或多部適應形勢發展的相應法律。據說可望有大的改觀,我們不妨拭目以待。

  • 7 # 美味古玩

    在不破壞的情況下,非要拆的出手也可以,價值不如未拆的,可以先賣個壺,過段時間再賣個蓋子,繼續賣給同一個人,說不定會比整體出手多賺點,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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