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試從武松打虎淺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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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輝
老虎吃人是否正當防衛?從保護“虎權”的角度出發,我們需要先找出證據來認證一下,老虎吃人是不是正當防衛?
一、根據原著《水滸傳》描述:“如今前面景陽岡上有隻吊睛白額大蟲,晚了出來傷人,壞了三二十條大漢性命”。
從此處得知,此老虎已經為非作猖非是一時,已經有三二十條大漢被虎傷了性命,此虎有罪耶無罪?顯然有罪:
1、它構成了對人類生存權的威脅;
2、它嚴重地影響了交通;
3、它犯有故意致死他人生命罪;
4、嚴重的它是慣犯,且民憤極大。
二、政府是否涉及不作為?
又據《水滸傳》描述:“官司如今杖限獵戶擒捉髮落。岡子路口,多有榜文:可教往來客人,結夥成隊,於巳、午、未三個時辰過岡,其餘寅、卯、申、酉、戌、亥六個時辰,不許過岡。更兼單身客人,務要等伴結夥而過”。
於是,我們得知,政府有措施、有保障,不但盡責告知,而且還安排了交通安衛的措施,重要的是為下一步保全工作,組成了專門的工作班子,做了進一步的工作佈置。
1、往來客人,必須結夥成隊,於巳、午、未三個時辰過岡,即早上九點到下午三點,才能過岡。其餘時間,一律不許過岡。
2、“官司如今杖限獵戶擒捉髮落”,為此,政府部門組成了專門的工作團隊,並且限時擒捉,到時未捕獲,就將工作團隊人員一律予以打板子處罰。
3、對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完成工作,而予打板子處罰,有沒有法理依據?根據《宋刑統》規定,某些刑罰可以透過折抵杖刑的形式予以抵衝。參考肉販在豬牛羊肉裡注水出售的,“杖六十”,就是打六十大板。如果再犯,“徒一年”,就是判處一年的徒刑。該擒虎工作團隊如不能完成任務,打板子有完全的法理支援。而且打板子成本低,可操作性強,同時有威攝力,關鍵可以重複操作。
三、武松打虎是否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條令?
根據武松打虎後,眾獵戶把盞說道:“被這個畜生正不知害了多少人性命,連累獵戶吃了幾頓限棒。今日幸得壯士來到,除了這個大害。第一,鄉中人民有福;第二,客侶通行。實出壯士之賜”來看,武松沒有犯法,一眾獵戶也是準備不能擒捉,就予滅殺。這個計劃肯定已經得到政府的批准和同意,所以,武松沒有犯法。但是,法理上是否說的通?
1、武松打虎時,他如果故意非要取老虎性命,那他是否已經犯法?至少,他要擔故意之責。
2、武松打虎時,他不知道政府已經同意獵戶可以撲滅此虎,而武松沒有得到授權,他是否違法?
3、打虎前,有沒有行施告知義務,以及警告。
4、關鍵之處,武松是否涉及酒後鬧事?
5、老虎是否享有“生存權”?
四、打虎經過小結及善後措施。
1、根據武松事後小結:“我回去時,須吃他恥笑,不是好漢,難以轉去。”
武松犯了個人英雄主義,好面子害死人,有時面子在生命面前,不值分文。
2、武松小結上又說:“怕甚麼鳥!且只顧上去看怎地!”
武松犯了僥倖心理的錯誤,置重大得失於不顧,一味僥倖。
3、“武松正走,看看酒湧上來”,“武松走了一直,酒力發作,焦熱起來。一隻手提著梢棒,一隻手把胸膛前袒開,踉踉蹌蹌,直奔過亂樹林來。見一塊光撻撻大青石,把那梢棒倚在一邊,放翻身體,卻待要睡”。
酒精真是害死人,一路走,一路酒勁往上湧。酒,差點害了性命。
4、根據武松個人描述:“那個大蟲又飢又渴,把兩隻爪在地下略按一按,和身望上一撲,從半空裡攛將下來”。
是那大蟲主動攻擊武松,這就好辦了,自衛權一下子轉移了。
5、“打到五七十拳,那大蟲眼裡、口裡、鼻子裡、耳朵裡都迸出鮮血來。那武松盡平昔神威,仗胸中武藝,半歇兒把大蟲打做一堆,卻似躺著一個錦布袋”。
五、是否涉及防衛過當?
“早有陽穀縣知縣相公使人來接武松,都相見了。叫四個莊客,將乘涼轎,來抬了武松,把那大蟲扛在前面,掛著花紅緞匹,迎到陽穀縣裡來”。
好在政府的認可,否則,僅需要一點置疑,就會救了西門大官人一命了。
一一試從武松打虎淺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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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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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虎吃人是否正當防衛?從保護“虎權”的角度出發,我們需要先找出證據來認證一下,老虎吃人是不是正當防衛?
一、根據原著《水滸傳》描述:“如今前面景陽岡上有隻吊睛白額大蟲,晚了出來傷人,壞了三二十條大漢性命”。
從此處得知,此老虎已經為非作猖非是一時,已經有三二十條大漢被虎傷了性命,此虎有罪耶無罪?顯然有罪:
1、它構成了對人類生存權的威脅;
2、它嚴重地影響了交通;
3、它犯有故意致死他人生命罪;
4、嚴重的它是慣犯,且民憤極大。
二、政府是否涉及不作為?
又據《水滸傳》描述:“官司如今杖限獵戶擒捉髮落。岡子路口,多有榜文:可教往來客人,結夥成隊,於巳、午、未三個時辰過岡,其餘寅、卯、申、酉、戌、亥六個時辰,不許過岡。更兼單身客人,務要等伴結夥而過”。
於是,我們得知,政府有措施、有保障,不但盡責告知,而且還安排了交通安衛的措施,重要的是為下一步保全工作,組成了專門的工作班子,做了進一步的工作佈置。
1、往來客人,必須結夥成隊,於巳、午、未三個時辰過岡,即早上九點到下午三點,才能過岡。其餘時間,一律不許過岡。
2、“官司如今杖限獵戶擒捉髮落”,為此,政府部門組成了專門的工作團隊,並且限時擒捉,到時未捕獲,就將工作團隊人員一律予以打板子處罰。
3、對工作人員沒有及時完成工作,而予打板子處罰,有沒有法理依據?根據《宋刑統》規定,某些刑罰可以透過折抵杖刑的形式予以抵衝。參考肉販在豬牛羊肉裡注水出售的,“杖六十”,就是打六十大板。如果再犯,“徒一年”,就是判處一年的徒刑。該擒虎工作團隊如不能完成任務,打板子有完全的法理支援。而且打板子成本低,可操作性強,同時有威攝力,關鍵可以重複操作。
三、武松打虎是否觸犯野生動物保護條令?
根據武松打虎後,眾獵戶把盞說道:“被這個畜生正不知害了多少人性命,連累獵戶吃了幾頓限棒。今日幸得壯士來到,除了這個大害。第一,鄉中人民有福;第二,客侶通行。實出壯士之賜”來看,武松沒有犯法,一眾獵戶也是準備不能擒捉,就予滅殺。這個計劃肯定已經得到政府的批准和同意,所以,武松沒有犯法。但是,法理上是否說的通?
1、武松打虎時,他如果故意非要取老虎性命,那他是否已經犯法?至少,他要擔故意之責。
2、武松打虎時,他不知道政府已經同意獵戶可以撲滅此虎,而武松沒有得到授權,他是否違法?
3、打虎前,有沒有行施告知義務,以及警告。
4、關鍵之處,武松是否涉及酒後鬧事?
5、老虎是否享有“生存權”?
四、打虎經過小結及善後措施。
1、根據武松事後小結:“我回去時,須吃他恥笑,不是好漢,難以轉去。”
武松犯了個人英雄主義,好面子害死人,有時面子在生命面前,不值分文。
2、武松小結上又說:“怕甚麼鳥!且只顧上去看怎地!”
武松犯了僥倖心理的錯誤,置重大得失於不顧,一味僥倖。
3、“武松正走,看看酒湧上來”,“武松走了一直,酒力發作,焦熱起來。一隻手提著梢棒,一隻手把胸膛前袒開,踉踉蹌蹌,直奔過亂樹林來。見一塊光撻撻大青石,把那梢棒倚在一邊,放翻身體,卻待要睡”。
酒精真是害死人,一路走,一路酒勁往上湧。酒,差點害了性命。
4、根據武松個人描述:“那個大蟲又飢又渴,把兩隻爪在地下略按一按,和身望上一撲,從半空裡攛將下來”。
是那大蟲主動攻擊武松,這就好辦了,自衛權一下子轉移了。
5、“打到五七十拳,那大蟲眼裡、口裡、鼻子裡、耳朵裡都迸出鮮血來。那武松盡平昔神威,仗胸中武藝,半歇兒把大蟲打做一堆,卻似躺著一個錦布袋”。
五、是否涉及防衛過當?
“早有陽穀縣知縣相公使人來接武松,都相見了。叫四個莊客,將乘涼轎,來抬了武松,把那大蟲扛在前面,掛著花紅緞匹,迎到陽穀縣裡來”。
好在政府的認可,否則,僅需要一點置疑,就會救了西門大官人一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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