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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英武學習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後接樓房涉及到增加土地權使用,建築面積擴大,如沒有辦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面積產權證等,就視同違章建築,可以拆除;按拆遷補償辦法,是沒有拆一還一面積補償的。

    反之,有合法手續,可以享受拆遷政策補償。

    有的地方為了加怪拆遷進度,進行專案建設,有時制定內部政策補充細則,對後接樓房這種歷史形成的問題,本著實事求是精神,對建築本身成本費評估,進行折舊後給預照顧性的一次性補貼。體現了人性化的關懷。

    不然,因為此問題形成談判僵局,造成拆遷釘子戶,拆不掉,搬不走,專案無法進行。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法治社會,依法辦事,現在政府已經不可以採取強拆措施,只能司法、法律解決,打官司時間拖不起;經濟損失也很大。

  • 2 # 城鄉微視界

    作為曾經的拆遷“操刀”者,特結合工作實際作答。

    最有利的情況:辦理了產權的,按當地的補償政策進行補償。

    這其實是有產權的農房,所以最不操心的,被拆除房屋的“架架錢”按面積計算,一分不少,其他相應補償也沒有完全沒有問題。

    最不利的情況:近幾年才違建的,能爭取到一定的補償就行了。

    這是因為近幾年才違建的,是重點整治的物件,往往在拆遷中只給予象徵性的補償或作強行拆除處理,至於要想透過這一違建房屋進行住房安置基本上不可能的。比如,將這一部分違建單獨出來,並想透過其讓人員獲得拆遷中的住房安置,是極其難以走通的(因為必須辦理產權,關鍵是能辦理嗎?)

    較為尷尬的情況:雖然建成已多年,但一直沒辦產權。

    這主要就是歷史原因形成的,有的是無審批手續,有的是擅自修建且超建嚴重,有的是本可以辦產權但當事人疏忽。對於這些情況,能辦產權的最好是先辦理產權(拆遷中辦理產權相對較快),辦理產權後就能按拆遷政府獲得補償了。不能辦理產權的,首先要是找人確認修建的年限(這有利補償),儘量不要被認定為新近幾年的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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