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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 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又稱《外經證》)有關規定: 一、《外管證》的開具 1.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經營以前,由指定辦稅人員或持有單位介紹信人員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經營專案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向我局指定視窗申請開具《外管證》。 2. 《外管證》於當場受理,根據申請開具條件和提供的有關資料決定是否開具,如遇特殊情況需要開具的,須報經主管領導批准。 3. 《外管證》由負責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未在我局繳納的,不開具《外管證》。由總機構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分支機構,《外管證》由總機構負責辦理。 4. 開具《外管證》必須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有效期限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5. 開具《外管證》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分戶分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二、《外管證》的核銷 1. 納稅人應當在《外管證》有效期屆滿後或經營地稅務機關在有效期內已報驗核銷之日起十日內,持《外管證》回執聯到我局指定視窗辦理繳銷手續。 2. 稅人開具《外管證》的經營專案,應按規定及時反映財務狀況進行財務核算和繳納各稅(費),同時補繳在經營地未繳納的應繳稅款。對認定為稽核開票納稅時申報方式的外來建安企業在辦理繳銷《外管證》手續時,同時按企業所得稅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 3. 因各種原因未使用《外管證》的,應全部收齊開具的各聯後進行繳銷,作作廢處理。 4. 納稅人在辦理繳銷手續後,應及時在《外管證》登記簿中按項進行登記記錄,並由納稅人簽章。 5.異地納稅或代扣稅後,在核銷時,應向稅務機關留存發票、稅票影印件及外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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