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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力爭科樂

    美國有個人破產製度,個人破產製度是指將個人納入破產法的適用範圍,當個人資產遠小於負債並且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透過法定程式由債務人自願申請破產或債權人提請進行破產清算,以使其擺脫過去的舊債,重新開始其經濟生活,進而較公平地獲得清償的一種制度。作為當今世界個人破產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國家之一,美國在立法理念、制度設計、實踐效果、影響範圍等方面都具有相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

      破產能力是指民事主體得以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資格。它是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必要條件,沒有破產能力的債務人法院不能宣告其破產。美國對個人破產的規定適用於三種債務人:(1)消費債務人,主要指為自己、子女或家屬的用途承擔的金錢債務,一般因過度的消費引起破產。(2)營業債務人,指在營業中承擔債務的合夥、個人等。(3)混合債務人,是指個人債務人有時兼有消費者債務和營業債務,在程式上適用個人破產程式。同時,美國破產法對個人破產程式做出了五種規定:清算程式、整頓程式、有經常收入之個人的債務調整程式、有年收入之農業工人的債務調整程式以及市政府債務調整程式。

      破產原因是指適用破產程式所依據的特定法律事實,是法院拘役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唯一根據和根本條件。1978 年之前美國採用個人破產原因列舉主義,如果債權人提出強制清算申請,法院必須審查債務人是否在申請提出之前四個月記憶體在失去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欺騙性地轉移財產、向某個債權人做出優惠償付等六類行為,若債務人未犯有其中任一種行為,法院就無權宣告債務人破產。對債權人來說,這種規定是很不合理的,要在破產申請前查明債務人的破產行為是相當困難的,即使債權人有懷疑也無權查閱債務人的賬目。基於以上缺陷,美國在修改破產法時將個人破產列舉主義改為了概括主義。

      如何界定破產財產範圍事關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切身利益,在個人破產財產範圍上美國採用固定主義。原則上,債務人在自願清算申請或強制清算申請提出時擁有的全部財產均屬於破產財產。確定破產財產的時間期限是破產申請的提出。債務人的財產變成破產財產後,一般情況下債務人即失去對其控制,而暫時由託管人代替債權人享有對破產財產的權利。但凡是清算申請提出後債務人取得的財產,均歸債務人所有,而不屬於破產財產,除了三種例外!第一種例外是清算申請提出後180 天內債務人所繼承或有權繼承的財產;第二種例外是清算申請提出後180 天內債務人獲得的人壽保險賠償或類似收益;第三種例外是清算申請提出後180 天內債務人取得的離婚財產分配或類似收益。

      自由財產是指不屬於個人破產財產範圍、不受破產程式執行、能夠由債務人自由支配的個人合法財產-美國運用列舉式立法方式規定了自由財產的最低標準,破產法典第522 (d)條對自由財產進行了規定。

      免責制度是指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對於破產人未能依破產程式清償的債務,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在何種條件下和什麼範圍內予以免除繼續清償責任的制度。美國破產法採用當然免責主義,在破產程式中若法院沒有專門做出拒絕給予債務豁免的決定,債務人就會自動獲得債務免責。破產法第7 章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的60 天內,受免責影響的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利益的破產受託人有權對免責提出異議,並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由法院審理後決定是否債務人免責。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60 天后,相關債權人沒有提出異議,債務人的免責就自動生效。但美國破產法第727 條還規定了十種不能自動免責的情形,如欺詐性的轉移、隱匿或銷燬財產;未能做成或者儲存供調查債務人的財產情況和商業交易所用的記錄,偽造、隱匿或銷燬這些記錄等…

      在統一的破產法中確立和解制度是美國首創的立法方式,也是美國破產法的顯著特徵。美國破產法第13 章“有固定收入的自然債務人的債務調整”規定了個人破產和解制度,該章的程式為嚴格的自願程式,債權人不能申請援用,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方可適用該章規定的程式解決債務糾紛:債務人為個人;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包括工資、短期薪金、企業年度分紅等;確定的無擔保的債務不超過 25 萬美元,確定的有擔保的債務不超過 75 萬美元;債務人必須出於誠信。和解制度作為避免破產宣告帶來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秩序不利影響的重要手段,對維護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現中國也在研究討論個人破產製度…

  • 2 # 手機使用者52865496785

    美華人債務到期不還,法院開庭必須到庭,如果不到庭那就要判刑,中國也同樣適合這條法律,中國有些老賴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為了逃避債務,玩起失蹤,轉移財產,對抗法院,在沒有財產可執行的情況下,只能終結,沒有公平公正可言,老賴依然可以逍遙法外,過著舒適的生活,對於借債人更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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