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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三木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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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60秒懂車
你這個問題就很簡單事實和責任非常清晰,但是維權之路是非常漫長的。。
4s店的網網的這個,如果他願意承擔的,這事兒就簡單了,直接給你賠償修好就行了。但是現在有些事兒變了,這個也是推諉,在這件事上的,不好好處理,所以會造成回來了,造成你的維權之路,非常麻煩。。
給你兩個點建議,第一得先找消費者協會,第二呢,找一下這個,如果能解決他就能給解決,如果解決不了的就找工商局,工商局有專門負責水電的,他們那有行政權力可以解決,這兩種途徑的是比較快的解決方法。
但是如果4s店的採用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態度,你就需要尋求法律手段,法律手段週期比較長,短則半年,快則一年,但是一定會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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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師獨角獸
第二4s店可能會說是員工造成的,與店家無關。這種情況下,其員工是職務行為,對外店家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至於店家和員工之間的關係,則屬於內部關係。店家賠償之後可以向員工追索。
第三商家其實對這事難辭其咎,與其拖延不辦,不如早點給車主解決。免得上法院,還得付更大的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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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大V金V到處都是V
你說這個是成都那個事情吧,我看了新聞,4S真心不負責,既然事情出了,把責任推到維修工身上,車主把車送修只是檢測空調和噴漆,這裡面4S有沒有拆除跟修空調無關的東西來騙取修車費就無從考證了,既然事情出了,4S應該積極的來處理問題,而不是推卸責任,退一萬步說,即使是像4S說的一樣是維修工的責任,那4S作為一個企業,維修工作為企業的一個員工,企業對員工有約束作用,企業應該監督員工按照規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來工作,試問4S點的老總高管,你們做到了嗎?事情一出,就推卸責任,好像你們的維修業務是外包一樣,即使外包你也要負法律責任,再說維修週期,沒記錯的話,新聞說的4S承諾1個月修好,可3個月了,都還沒有修好,說是配件沒有到齊,我不懂進口配件是怎麼進口過來的,我知道肯定可以空運和船運,即使船運3個月也應該到了吧,我可以理解為4S對待這個問題不積極嗎? 在這裡我們不難看出,車主是一個比較好說話的人,要是我是車主,我肯定不會要這個車了,如果4S處理得不讓我滿意,有必要的時候,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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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冷炎
無論從哪個角度說,這都屬於4S店的責任,4S店應當賠償。
首先,從合同法角度出發,車主將車輛送4S店維保,在法律上與4S店達成了一個加工承攬合同。根據加工承攬合同的一般原則,對於在保管標的物期間的滅失、損毀風險,應當由承攬人承擔。也就是說,即便是由於意外事件導致了車輛損毀(例如4S店著火),4S店都應對車主承擔賠償責任,遑論是修理工造成的損壞。
其次,從侵權法角度出發,4S店的修理工由於不當操作,造成了送修車輛高達13萬元的經濟損失,屬於重大過失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34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應當由4S店向車主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從保護消費者權益角度出發,無論車輛是否本身存在缺陷,4S店都有義務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就是說,即使4S認為車輛的後續損失是車輛自身缺陷所致,也應當先向車主賠償後再向生產商索賠。
面對4S店延遲不給解決的情況,首先車主可向當地12315投訴,請求當地消協調解;其次可以向當地工商局投訴4S店的違規行為,請求工商局介入;最後,車主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管是選擇哪一種維權途徑,除車輛自身損失賠償外,車主還可以請求4S店賠償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維權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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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叄號鏡頭
申請維權,車既然是在4s店維修時弄壞的,自然是4s店的責任。
證據確鑿的話可以先向廠家反應進行投訴,讓廠家來給4s店壓力,最終4s店才會想辦法解決。因為汽車廠家對4s店是有考核的,其中的投訴量就是一個參考指標。投訴量多了,4s店會被扣錢。
還有就是要堅持,不能人家耍賴你就放棄。
花了約三百萬買的賓士S600L轎車,因為空調製冷效果不佳,市民姚先生便在今年6月將車送到4s店保養檢查。不過問題不但沒有解決,整個車的線路、主機板全被燒掉了。原本只需花1000多元的檢查和維修費,經4s店維修一番後,僅車上的線束更換就需要花13萬,還不包括其他的電腦主機板、電容器被燒壞的費用。姚先生調取了4s店的監控影片,發現線路被燒是維修工操作造成,他認為4s店需要對維修失誤負責。然而3個月過去了,至今他的愛車仍停放在4s店中,未妥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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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之路漫長啊,特別是這種經濟糾紛。
以前客戶總是抱怨保險公司理賠難,但是見了這麼多其他方面的維權,感覺保險公司索賠算是最容易的了,只要在保險責任內出現,保險公司都是賠得很爽快的,最多在定損上有少許爭議。
看樣子保險行業的前景廣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