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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在自媒體創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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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觀世界Viewtheworld

    第一、網上的圖片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受法律保護。第二、如果網上的圖片尚處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內的,則首先要判斷是否尚處於著作財產權保護期內。《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條,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如果已經超過上述著作財產權保護期的,則只要不侵害其署名、修改、保護作品完整權,則不會構成侵權。反之,則要判斷是否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第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宣告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複製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儲存版本的需要,複製本館收藏的作品;(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十)對設定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影;(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影製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如果是在上述規定下使用圖片的則不構成侵權,反之則屬於侵權行為。

  • 2 # 溫超工作室

    網上的圖片有的可以用,有的不可以用,不過從我的內心角度來講,我不建議採用網上的圖片。網上的圖片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用不好,還要吃官司。在我看來,既然用在自媒體創作上,不一定非得用網上的圖片。想要獲取圖片的方式有很多種,比如說:

    ( 二 )、QQ群。雖然我們現在用QQ比較少了,但是從QQ群裡獲取圖片也是比較不錯的選擇。

  • 3 # 以身作則傳遞正能量

    7月12日,東方IC官方微博聲稱,在東方IC狀告百度的系列圖片版權侵權案件中,百度被判敗訴,關於手機百度在未經圖片版權方許可的情況下,推送傳播其他網站版權圖片內容的行為,被法院認定為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侵權行為,因此,百度被判賠償東方IC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14423元。

  • 4 # 克拉拉吖

    網上的圖片有的可以用,有的不可以用,不過從我的內心角度來講,我不建議採用網上的圖片。網上的圖片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美術作品或者攝影作品,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用不好,還要吃官司。在我看來,既然用在自媒體創作上,不一定非得用網上的圖片。

    如果是專業做自媒體的建議去專業的圖片網站付費獲取想要的圖片,這樣獲取的圖片是經過授權的即使商用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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