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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袁鍇3131

    欺騙這個概念很可怕,先弄清楚是使用性質還是產權性質的改變。個人覺得,首先,商業產權公寓和寫字樓都屬於商業產權性質,土地使用權四十年,商水商電,只要不改變使用性質和用途,就全都屬於商業產權。產權性質沒有改變不是欺騙。其次,在公寓改寫字樓,也有實質性的使用改變,公寓不管是商用還是住宅式公寓,消防、衛生間、電梯都與寫字樓的要求不一樣,需要改變很多的初裝,是不小一筆費用,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一定是追求利潤,一定是萬不得已不會這麼做。最後,其實最實在的是,現在的收益怎麼樣,只要定位清晰、管理統一、物業服務到位、收益越來越好的話,管他是什麼呢,能帶來收益的產品就是好產品。

  • 2 # 房產小平

    一、這個要看當時的購房合同,購房合同都會有商品房的設計用途。以及後期開發商是否從新辦理了規劃手續。辦理規劃手續時,是否提前通知,有沒有解決方式等等。還要看開發商交付時的標準,主要看工程方面,水電、消防、弱電強電、上下水設定是否符合要求。如果變更規劃時,開發商沒有通知業主,則屬於違法,可以找開發商要求退房。

    二、一般來說公寓的交付標準要低一點,如果是商業公寓,則和寫字樓的標準差不多。

    其實來說寫字樓和商業公寓的本質一個是辦公,一個是居住。但性質差不多,都是商業土地。只不過辦公樓設計時,符合辦公場所設計,有利於入住的公司開展業務。公寓主要考慮居住,所以設計時更多考慮的是符合人們生活便利的一些要求。

    三、看開發商是否把整棟樓都備案成寫字樓,還是部分樓層備案成寫字樓。如果是這樣,那你還是必須要找開發商,看自己購買的樓層是否是公寓。

    四、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業主購買公寓後,將公寓出租給開公司的人。有時候這樣也就形成了,有些公寓是辦公的,有些公寓是居住。這種情況是最愁人的,混在一起,對於居住的人來說,簡直太吵。

    五、公寓一般土地性質有兩種情況,說一下他們的區別

    1、土地性質是商業。

    ①商業公寓一般容易存在商住混合的情況,畢竟商業的土地性質可以辦理營業執照。

    ②商業公寓不限購,因為是商業性質,就像商鋪一樣。沒有限購的說法,但後期的生活成本較高,水電暖都是以商業標準收取。

    ④過戶費用不同,商業公寓過戶費用是按照商業用途計算,過戶費用較高。

    2、土地性質是住宅。

    ①只能用於居住,公寓的設計以居住為主。常見的有酒店式公寓,也有純公寓,很多人購買後,都會選擇將託管交由酒店或者其他第三方來管理。但不排除有些公司在裡面辦公。

    ②如果購買住宅公寓,那麼後期再購買房屋時,公寓算是首套房。

    ④過戶費用,按照產證的年限,收取的標準不同。但5年後的過戶費用會很低。

    ⑤土地年限不一樣,商業公寓的年限少於住宅公寓的年限。

    綜上所述,對於住宅公寓和商業公寓還是比較好區別。但對於寫字樓和商業公寓來說,如果整棟樓是辦公樓,這個還是好區分。就怕是寫字樓和辦公樓在一起一般人還是不好區分,對於你所提出的問題,還是儘可能的找開發商,看是否已經更改規劃,如果更改時未提前通知你,那就找開發商退房。

  • 3 # 南京律師鍾延成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鍾延成律師團隊:

    律師觀點:可以進行退房,並主張一定的賠償。法律上對“公寓”並沒有的規定,但無論是從土地性質的分類還是從眾多真實案例、或者是從常理來看,“公寓”與“辦公房、寫字樓”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公寓具有居住功能,辦公房一般不能居住;

    第二,公寓應當具有淋浴與廚房,辦公用房一般應採取公共走廊、公共衛生間式佈局,除食堂外不得設定廚房,開水間或者飲水供應點、衛生間應當集中設定;

    第三,公寓可以申用民用水電,辦公用房只能用商業用電。“公寓”與“酒店式公寓”也有明顯的區別:酒店式公寓既可居住,又可辦公,但其不可分開銷售,不能分開銷售給各個業主。

    結合上述諮詢者的描述,本團隊認為其銷售方已經構成了欺詐,銷售方企圖將公寓與寫字樓或酒店式公寓的性質混為一談,欺騙業主把辦公用房當做具有居住功能的“公寓”來購買,據此我們建議業主拿起法律武器,以開發商欺詐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此前簽訂的購房合同,要求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和服務費等,並有權要求開發商給予相應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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