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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五號醫生吳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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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阿杜279416191
誤診和足球的誤判一樣,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隨著科學的發展,人們手段的提高,尤其是VR技術引入,足球誤判的機率明顯下降。所以醫學檢驗檢查對醫生就象足球中的VR,是必不可少的。可是由於條件限制,以及人體的複雜性,決定了現階段誤診仍然不可避免。只要醫生沒有主觀故意或者翫忽職守,應該理解。
誤診和足球的誤判一樣,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隨著科學的發展,人們手段的提高,尤其是VR技術引入,足球誤判的機率明顯下降。所以醫學檢驗檢查對醫生就象足球中的VR,是必不可少的。可是由於條件限制,以及人體的複雜性,決定了現階段誤診仍然不可避免。只要醫生沒有主觀故意或者翫忽職守,應該理解。
每個正常發育的人都會有五官,有四肢,有內臟,這是人類的普遍性。這些內容是可以寫進教材,為醫學教育和健康科普提供標準化知識輸出的。
而談到人體的個體性,在這裡給大家舉個例子:我們每個人都有闌尾,但是每個人的闌尾長得都不一樣,不只是外貌不一樣,連走行朝向都會有個體化的差別。這就造成了我們普外科工作者的一個常說的話題:別看切闌尾炎是個小手術,但依然有大教授在這裡翻車。有一些人的闌尾沒有在常規的解剖位置“等”專家去切它,所以常聽說有普外科大教授開腹半天了都沒找到闌尾的故事。
每個人都有闌尾,但每個人的闌尾都不一樣,這就是人體的普遍性和個體性。
由“肝性腦病”談“誤診”臨床上的“誤診”有時候就可以歸因於人體的普遍性和個體性,同一種疾病在不同人的身上發病就會衍生出千萬種變化,常規的表現還好說一些,但一些特殊的、罕見的表現確實會干擾到醫生的判斷,從而導致“誤診”的發生。舉個例子:
相比較“肝性腦病”,我們可能對“肝硬化”更熟悉一些,據統計中國有多大700萬的居民患有肝硬化。在肝硬化的患者中有一部分晚期的人會產生意識障礙、行為失常、智力下降甚至昏迷等表現,這就是典型的肝性腦病的臨床表現。
如果門診醫生在接診此類患者的時候不注意觀察患者外貌特徵(肝病患者會發“黃”),不認真查體(發展到肝腦的患者一般也會有腹水,一模肚子就知道),不仔細詢問病史(肝腦一定會有肝硬化的病史),那麼就會對診斷有所偏頗,可能會把患者支到精神心理科去就診,這就算是一個“誤診”了。
目前醫學教科書中並沒有明確的關於“誤診”的概念的解釋,百度百科對“誤診”的解釋為:“誤診,即醫務人員由於觀察檢查不周,不認真不仔細,導致漏診或給出錯誤的診斷。
大家請注意,“由於醫生觀察檢查不周,不認真不仔細”造成的,才算是“誤診”。
誤診算不算醫療事故那麼誤診到底算不算醫療事故呢?
首先,是否構成“誤診”並不是由患者或醫生決定的。判定醫生的診斷是否為“誤診”是需要通過當地醫療糾紛鑑定機構裁定後方可有效,個人或醫院是無權給事件定性的。
其次,透過查閱法律相關檔案,關於“誤診”和醫療事故相互的關係是這樣界定的:當醫生對患者做出不符合實際的診斷後(誤診),如果繼續沿用此診斷進行進一步治療並構成傷害的,屬於醫療事故。這就是一錯再錯,鑄成大錯——醫療事故。
最後,在考慮醫生是否“誤診”的時候也要參考醫生是否有主觀上的怠慢、消極、甚至是惡意的態度,如果主觀上無類似負面的影響,一般會從輕“發落”。
因此,單純的“誤診”並不能構成醫療事故,只有醫生冒然按照錯誤診斷進行錯誤治療併產生錯誤後果的時候,方可判為醫療事故,醫生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
支援題主打官司回到題主的問題來,如果確實是由於醫生的疏忽導致了誤診並且發生了進一步傷害,我是非常贊成走法律途徑的,這樣你不但會得到包括後續醫療保障和精神損失費在內的補償,同時也能減少在醫院各個部門、科室之間的周旋,勞民傷財。
隨著中國醫療相關法律法規不斷完善,司法途徑的公正性和便利性得到了加強,越來越多理性的人們在遇到糾紛時選擇了相信司法,相信公正。從我工作的經歷來看,大多數的判決也都符合事實的真相,並且一定程度上還是會略傾向於患者一些。
因此,如果題主所言屬實,我非常建議去走司法途徑,起訴醫院。
後記我今天寫的這麼囉嗦,是因為我接待的大多數患者口中的“誤診”常常是經不起推敲的,很多時候是患者或者家屬存在著主觀臆斷的想法,先入為主的對醫生產生不信任感而引發的情緒。因此我想強調一點,誤診不誤診、事故不事故都要有法律來界定,我們能做的是一方面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一方面主動配合司法部門提供證據,切勿採取過激的舉動,那樣只會對所有人都徒增傷害,百害而無一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