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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魯創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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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兵叔叔
《律師法》明文規定,律師不得做出對案件勝訴的承諾,否則一旦被投訴,就會面臨處分。
舉一個例子,就說一個簡簡單單的民間借貸案件,有借條、有轉賬記錄,原告拿著去找律師起訴,也不涉及套路貸,那麼正常來講,這個案件看起來勝訴沒有任何疑問。
但偏偏原告就是向律師隱瞞一些情況,其實是被告是被洗腦的兜售保健品的,向原告承諾,繳納2萬元,就可以得到6個月的保健品,而且6個月後,如果原告介紹了2位朋友參與,2萬元全退。
但是原告不放心,於是寫了個借條,並轉了錢。
後來這個傳銷團伙被公安機構打掉,原告和被告都去派出所報案了,這下原告的錢當然收不回了,要起訴。
律師也根本不知道里面這個事情,原告也向律師隱瞞了,那麼從證據看起來,原告是能勝訴的。但是當開庭時,被告指出這個事情並申請調取了派出所證據,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自作聰明的不向自己的律師如實陳述,結果被告向法庭指出了這個事情並調取了證據,原告當然敗訴,如果設想原告律師向原告承諾了案件一定勝訴,那麼這個案件敗訴了怎麼收場?
好比去醫院,問大夫,這個病能治好嗎,大夫會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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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Brave愛生活
什麼事情有100%的把握?再說,律師執業條例也禁止。其實,有些簡單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沒必要找律師,自己搞就行,無非就是你可能不懂程式性要求,麻煩點而已。至於那些複雜的案件、事實不是很清楚、證據不是很充分的,這裡面肯定具有不確定性,你找律師,律師也不能給你允諾100%贏。其實,律師的強項在於收集、儲存、和運用證據,並不是大家口口聲聲所稱律師就是懂點法,懂法只是基礎,現在資訊這麼透明和開放,搜尋工具和引擎形式多樣,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等等,哪一條搜不出來?你也可以變的懂法,但是你在收集、儲存、結合法律運用證據方面,就搞不定,簡單說,你認為的證據有很強證明力,可能這份證據到法庭沒有證明效力。所以,也沒有哪個律師敢保證,所收集的證據證明力一定大於對方,不能保證也就不能100%允諾。當然,細心的人可以旁敲側擊,從律師的言行舉止裡判斷律師對自己案件的信心,比如,一件複雜的案件,標的100萬,正常境況下不允許風險代理,但你也可以跟律師協商,萬事沒有絕對,可以操作,前期交個大幾千的費用,打贏了律師提20%,如果律師接受,說明對你案件信心很足;如果猶豫,信心可能相對較低;如果不同意,那麼自己就好好好斟酌要不要打了,除非你找的律師是全國知名律所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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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冰焰
無論出於法律規定,還是出於職業道德,律師都不能給當事人必勝承諾。畢竟,問題的本質在於,法官才是審判案件的最終一環,某個案件只有經過法官審理才能得出最終的判決結果。如果律師都能給出勝訴承諾,那法官豈不是在理論上等於律師的提線木偶了?更何況,任何案件都是複雜的,能否勝訴還真不一定。
說一個我最近承辦的真實案件,來簡單論述一下這個問題。基本案情是:某銀行給我一件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案件資料,從案件資料裡明顯看出甲乙向銀行借款,丙丁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借款期限屆滿後,甲乙沒有歸還借款,於是銀行委託我提起訴訟。從案件資料明顯可以看出,甲乙是共同以借款人身份簽字的,丙丁是共同以保證人身份簽字的,借款目的是用於裝修,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都沒有經過。看起來是一個必然勝訴的案件。
但讓我猝不及防的是,開庭當天甲乙主張,本筆借款的借款目的是虛構的,並不是用於裝修,而是用於借新還舊,而保證人並不知道借款目的是虛構的,更不知道真正目的是借新還舊。因此,保證人丙丁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為此,甲乙出示了以下證據:1.甲乙和銀行客戶經理的錄音,錄音裡他們明確磋商虛構借款目的;2.舊貸的借款合同;3.借款的銀行流水,證明所借款項又立即匯入了銀行賬戶。這些證據已經形成證據鏈,足以證明確實虛構了借款目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保證人確實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九條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律師是不能而且不敢做必勝承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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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師說
律師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常常會遇到當事人的詢問:“案件能否勝訴?”
但這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
首先,司法部和全國律協是明文禁止律師對案件作出不當承諾的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理結果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執業行為規範》第四十四條規定,律師根據委託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分析,向委託人提出分析性意見。第七十九條規定,律師就法律服務結果或者訴訟結果作出虛假承諾屬於律師執業不正當競爭行為。
《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範》第二十六條規定,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客觀地告知委託人所委託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故意對可能出現的風險做不恰當的表述或做虛假承諾。
其次,律師與當事人對於勝訴的認定並不完全相同從律師的角度看,為代理的當事人爭取到利益的最大化便是勝訴。但偶爾當事人並不會這樣進行認定。
律師提供的僅僅是一種服務,而非勝訴的一種“產品”;律師注重的是辦案的過程,但並不能保證辦案的結果。在辦案過程中,律師勤勉盡責,運用專業知識為當事人追求其利益最大化。
那請律師的意義是什麼呢?當事人多為非法學專業的人士,與其自己研究法律,不如專業的事交給專業的人做,是當今社會乃至今後發展的主流。
希望當事人都能夠充分理解和尊重律師付出的勞動,而非只是一味追求勝訴而不論事實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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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郝升易智慧財產權
這類問題分為民商事案件和刑事案件。
先說民商事問題。從律師的角度看,有以下幾方面的風險:
1,己方當事人的風險。這裡麵包括了己方當事人對案件的表述是否清楚,有的當事人會故意表述錯誤,也有認知原因表述不到位或者其他原因的。還有一個,案件自始是當事人的事,律師是代為辦理,當事人要配合律師的行動。有的當事人,律師還未開始取證,當事人自己就和對方說了不該說的話,致使自己律師無法取證的。也有當事人,在法庭上亂講致使案件敗訴的。
2,對方當事人風險。對方當事人可能存在對案件影響至關重要的證據,或者認輸等。
3,證據的不確定性風險。律師是和當事人簽署了代理合同之後,才參與到案件中來的,當參與進來後,調查獲得的證據,可能和當事人描述的有區別,或者和當事人說的不一樣,或者有的證據無法獲得,還有更狠的,證據從開始就存在先天瑕疵。我一朋友準備結婚買房子,女朋友去籤的合同,我朋友把銀行卡給女朋友付款到房產商賬戶,合同寫了女朋友的名字,後來房產證也寫了女朋友的名字。再後來兩人分手,我朋友想要回房子起訴,提交證據的時候,我和他的律師均告訴了我朋友,銀行列印的付款憑證要銀行蓋章。我朋友認為銀行打的憑證法院還要這麼那麼就是法院故意,堅決不去蓋章。官司輸了,朋友怪我和他律師。我朋友這事,就是典型的當事人不配合造成證據無效引起的敗訴。
4,判決風險。案件的性質,以法官在法庭調查中獲得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來判決的,這裡面就存在法官是否能從法庭調查獲得事實真相,也包括律師及法官對某些法律規定的理解偏差。所有這些,都會對案件的結果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當然,法官要認定某當事人十惡不赦即使證據充分律師再厲害,他要選擇性失明,結果你也是懂的。
5,其他不可預見的風險。如新冠肺炎疫情情況下,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就是不可抗力風險。案件程式進行當中,也會遇到諸多不能預見的風險。
以上是民商案件中,律師要面對的風險,很多都不是律師可以左右的。律師為當事人做的是以自己的知識盡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不是包贏。法官沒看到雙方當事人的證據,法官自己都不敢說哪方贏。所以,既然請了律師,就要好好配合律師的工作,再有,也要有可能輸的心理準備。
再來說刑事案件。
刑事刑事案件結果,根本就不以律師的目的為轉移,而是以偵查機關的證據所能證明的事實,在此基礎上的公訴人與律師博弈後,由法院判決的結果,當事人有什麼犯罪行為,委託律師前,律師是不知道的,偵查機關能偵查到什麼證據,律師之前也是不知道的,因此律師肯定不能包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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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每日講法
法律法規禁止律師作出勝訴的承諾
《律師職業管理辦法》(司法部2008年5月28日通過)第32條規定:
律師承辦業務應當告知委託人該委託事項辦理,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對辦案辦理向委託人作出不當承諾。《律師職業行為規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2004年3月20日通過)第16條規定:
律師不得向委託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承諾,律師在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某一案件做出某種判斷時,應向委託人表明作出的判斷僅是個人意見。《律師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規範》(2001年11月26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修訂)第26條規定:
為什麼律師不能作出勝訴的承諾?因為打官司,存在著很多不確定的因素。訴訟的結果,受到多方面的影響。比如雙方舉證的情況、案件的事實、法律事實認定的情況、法官的觀點、訴訟的策略、律師的專業水平、國家的政策、不可抗力等等都是可能會影響訴訟結果的因素。
而且很多當事人由於法律意識的淡薄,缺乏相應的法律知識,可能會有意無意誇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隱瞞對自己不利的事實,或者輕描淡寫。這也會導致律師對案件把握上的偏差。這些不確定因素,只有隨著庭審的進行,才會慢慢的浮現出來,因此在庭審之前,存在著很多資訊不對稱,這就造成了律師不能輕易的做出勝訴的承諾。
舉個簡單的“栗子”:如果有人拿著借條委託律師,要求律師起訴別人要求還錢。僅僅就借條而言,是可以確定別人欠錢的。但是如果別人在開庭的時候,拿出了還款的證據,那這個案件的結果肯定是敗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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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葉律師
律師為什麼不給當事人承諾勝訴?
首先,自然是規定不允許。不管是法律規定,還是法律執業規範或職業道德規範,都不允許律師對案件結果進行承諾。
再是,律師雖然屬於專業人士,但一個案件的勝訴與否有很多因素。案件事實,證據,法律關係,法律適用,當事人的社會背景及關係等等各種因素。這些因素都有可能對於整個案件的結果帶來影響,甚至是決定性影響。
當然, 不承諾結果也好。一旦承諾的結果與判決結果不一致,那當事人與律師或律所之間的矛盾將會增加。
既然案件結果不是律師所能保證,不在律師的能力範圍之內,那不去承諾自然是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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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趙律師的法律空間站
首先,這是律師的職業道德紀律要求 律師協會以及律師法有相關規定不能承諾結果。
其次,律師打官司就跟將士出兵打仗一樣,勝敗乃兵家常事。第一案件事實情況有些當事人因為各種原因尤其刑事或婚姻案件,總會對律師隱瞞一些客觀情況,這樣會導致律師沒法準確判斷到位。第二證據方面不一定齊全 很多案件當事人被動拿不出有利證據也是常有的事。再者在官司場上雙方就是敵人,對方有什麼對你不利的證據我們總是無法判斷全面的。
最後,別忘了律師只是你的代理人,來單方面維護你的合法權益,但是裁判者是法官。律師是人不是神,同樣法官也是人,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情感的人 ,一些判斷和依據也會因個人研究主張的觀點以及判斷思維去認定,並不會完全拘泥於法律,法理中還要兼顧情理。
總之,站在一個律師的角度我想提醒或者說建議各位有過官司經驗或者和律師接觸過的朋友。如果你的案件要聘請律師,在經過選擇最終決定下來要律師代理的時候,請一定要相信你的律師,並且把事實情況毫不隱瞞的真實描述,這樣不是對律師有多大幫助,而是在幫助你自己。就像去醫院看醫生,你如果隱瞞病情或者醫生問你的情況,可能導致醫生錯誤判斷,耽誤你的病情。既然委託,律師和你,就是同為你的合法權益戰鬥的戰友。當然,我不是全面概括,如果你確實覺得你的律師沒有盡職盡責,是可以要求更換律師的。但一般情況,我們的律師幾乎每個人都會拼盡全力,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萬事,皆因信任而變得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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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立春abc
律師在接受當事人的委託時為什麼不能承諾勝訴?我想這個道理與醫生做一個再簡單的手術也不敢承諾一定會手術成功一樣。還有,我們看著再好的血管,再粗再直的手背靜脈,也沒有哪個護士敢給你一個承諾,必定一針見血一樣的道理。
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太多的不確定性,比如,證人臨時不再出來作證,對方又有了新的證據。有很多難以預測的情況律師掌握不了。
那個手術看起來簡單,結果可能在打麻藥的時候患者突然出現狀況,或者心率太快,或者血壓太高,或者其他的難以預料的情況,讓簡簡單單的一臺小小的手術沒有成功。
或者看起來很粗的那個血管,彈性很差,針頭儘管很鋒利也沒用,針頭剛碰到它它就隨著針頭躲躲閃閃,怎麼也刺不進血管裡。或者看起來很粗,結果因為大出汗,或者因為大出血,或者因為腹瀉嚴重,導致那個粗粗的血管裡很空,使血管很癟,針頭刺進去的時候很容易同時把另一側的血管壁也刺穿了,結果,針頭沒有在血管裡,在血管外邊。
所以,我們不能因為看起來很容易成功的事出現了一個失敗的結果,就揮手暴打律師,暴打醫生,暴打護士。這個事情就是因為有太多的不確定性,沒有辦法保證100%的成功。所以,都要理解律師,理解醫生,理解護士。
回覆列表
關於律師不會給當事人勝訴承諾:
首先,律師法和律師執業規範、職業道德規範均要求律師不得向當事人承諾辦案結果,而是要求對法律風險予以充分告知,指導當事人理性選擇維權路徑。
其次,案件處理結果與很多因素有關,案件有關事實的真相、當事人能夠出示的證據材料、有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判例、另一方採取的訴訟策略、法官對於案件事實的判斷和法律適用的觀點,等等,這些都可能影響最終裁判結果。律師僅憑當事人的陳述和單方出示的證據材料,在案件接受委託時就承諾辦案結果是不負責任的,這種“包打官司”的律師值得所有的當事人警惕!
再次,律師作為從事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其專業性體現在根據自己掌握的專業知識和辦案經驗幫助當事人參與案件辦理過程,以訴訟為例,就是指導當事人參與立案(原告)或答辯(被告)、舉證、質證、辯論,向辦案人員(法官)闡述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觀點,力求維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律師的專業性正是體現在提供所有法律服務活動的過程中。但至於最終的結果絕不是律師能以一己之力決定的,這一點和醫生、教師是相似的,再高明的醫生都不能保證把病人的病看好、治好,再高明的教師都不敢保證把所有的學生培養成材。
大家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