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永久拒絕獻血:
6.1獻血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6.1.1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肺氣腫、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6.1.2迴圈系統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病、低血壓、四肢動脈粥樣硬化、血栓性靜脈炎等。
6.1.3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腸炎、活動期的或經治療反覆發作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胰腺炎、非特異性潰瘍性結腸炎等。
6.1.4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病綜合徵、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6.1.5血液系統疾病患者,如貧血(缺鐵性貧血、巨幼紅細胞貧血治癒者除外)、真性紅細胞增多症、粒細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6.1.6內分泌系統疾病及代謝障礙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狀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6.1.7免疫系統疾病患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類風溼性關節炎、大動脈炎等。
6.1.8慢性面板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面板病,如黃癬、廣泛性溼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6.1.9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等、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等。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6.1.10神經系統疾病患者,如腦血管病、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等,以及有驚厥病史或反覆暈厥發作者。
6.1.11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鬱症、躁狂症、精神**症、癔病等。
6.1.13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6.1.14傳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風病及性傳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體感染者、淋病、尖銳溼疣等。
6.1.15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6.1.16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肺吸蟲病、囊蟲病、肝吸蟲病、黑熱病及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6.1.17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矽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6.1.18某些藥物使用者,如長期使用腎上腺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鎮靜催眠、精神類藥物治療的患者;既往或現有藥物依賴、酒精依賴或藥物濫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經靜脈、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徑使用類固醇、激素、鎮靜催眠或麻醉類藥物者等。
6.1.19易感染經血傳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為和多個性伴侶者等。
6.1.20異體組織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過異體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組織、器官移植,如臟器、面板、角膜、骨髓、骨骼、硬腦膜移植等。
6.1.21接受過胃、腎、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切除者。
6.1.22曾使受血者發生過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的獻血者。
6.1.23醫護人員認為不適宜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
以下情況永久拒絕獻血:
6.1獻血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獻血
6.1.1呼吸系統疾病患者,如包括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擴張、支氣管哮喘、肺氣腫、以及肺功能不全等。
6.1.2迴圈系統疾病患者,如各種心臟病、高血壓病、低血壓、四肢動脈粥樣硬化、血栓性靜脈炎等。
6.1.3消化系統疾病患者,如慢性胃腸炎、活動期的或經治療反覆發作的胃及十二指腸潰瘍、慢性胰腺炎、非特異性潰瘍性結腸炎等。
6.1.4泌尿系統疾病患者,如急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病綜合徵、慢性泌尿道感染以及急慢性腎功能不全等。
6.1.5血液系統疾病患者,如貧血(缺鐵性貧血、巨幼紅細胞貧血治癒者除外)、真性紅細胞增多症、粒細胞缺乏症、白血病、淋巴瘤及各種出、凝血性疾病。
6.1.6內分泌系統疾病及代謝障礙疾病患者,如腦垂體及腎上腺疾病、甲狀腺功能性疾病、糖尿病、肢端肥大症、尿崩症等。
6.1.7免疫系統疾病患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皮肌炎、硬皮病、類風溼性關節炎、大動脈炎等。
6.1.8慢性面板病患者,特別是傳染性、過敏性及炎症性全身面板病,如黃癬、廣泛性溼疹及全身性牛皮癬等。
6.1.9過敏性疾病及反覆發作過敏患者,如經常性蕁麻疹等、支氣管哮喘、藥物過敏等。單純性蕁麻疹不在急性發作期間可獻血。
6.1.10神經系統疾病患者,如腦血管病、腦炎、腦外傷後遺症、癲癇等,以及有驚厥病史或反覆暈厥發作者。
6.1.11精神疾病患者,如抑鬱症、躁狂症、精神**症、癔病等。
6.1.13各種惡性腫瘤及影響健康的良性腫瘤患者。
6.1.14傳染性疾病患者,如病毒性肝炎患者及感染者。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徵(AIDS,艾滋病)患者及人類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麻風病及性傳播疾病患者及感染者,如梅毒患者、梅毒螺旋體感染者、淋病、尖銳溼疣等。
6.1.15各種結核病患者,如肺結核、腎結核、淋巴結核及骨結核等。
6.1.16寄生蟲及地方病患者,如血吸蟲病、絲蟲病、鉤蟲病、肺吸蟲病、囊蟲病、肝吸蟲病、黑熱病及克山病和大骨節病等。
6.1.17某些職業病患者,如放射性疾病、塵肺、矽肺及有害氣體、有毒物質所致的急、慢性中毒等。
6.1.18某些藥物使用者,如長期使用腎上腺皮質激素、免疫抑制劑、鎮靜催眠、精神類藥物治療的患者;既往或現有藥物依賴、酒精依賴或藥物濫用者,包括吸食、服食或經靜脈、肌肉、皮下注射等途徑使用類固醇、激素、鎮靜催眠或麻醉類藥物者等。
6.1.19易感染經血傳播疾病的高危人群,如有吸毒史、男男性行為和多個性伴侶者等。
6.1.20異體組織器官移植物受者:曾接受過異體移植物移植的患者,包括接受組織、器官移植,如臟器、面板、角膜、骨髓、骨骼、硬腦膜移植等。
6.1.21接受過胃、腎、脾、肺等重要內臟器官切除者。
6.1.22曾使受血者發生過與輸血相關的傳染病的獻血者。
6.1.23醫護人員認為不適宜獻血的其它疾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