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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納人納事

    每個上過班的人都知道,新到一個公司,會有一個1至3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合格後,才會給你轉正為正式員工,那麼,試用期十幾天就辭退,合理嗎?

    首先,我們來看看什麼是試用期。

    試用期是一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的最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在這段期間內,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的工作能力,勞動者也考察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經過相互的考察,決定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試用期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一個相互考察的時期,雙方中有一方覺得不合適,都可以在這個期間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而不必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

    其次,試用期對雙方的益處在哪裡?

    在很多人看來,試用期是約束勞動者的,只對用人單位有好處,對勞動者沒什麼益處,真的是這樣嗎?

    從用人單位來說,因為有了試用期,就有一個時間期限來考察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與公司文化和同事的融入配合度等各方面,能夠相對全面地瞭解這位員工是否可以繼續在公司工作;同時,在試用期,員工的工資是比轉正後工資低的,有的公司的部分福利要員工轉正後才有,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人工成本;同時,在試用期考核未透過的員工,公司可以延期轉正或者直接辭退而不必支付賠償金,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司的權益。

    從勞動者的角度看,就需要在試用期好好表現,以爭取能夠按期轉正。同時,試用期也給勞動者一個時間來熟悉工作內容和工作環境,在這個期間,如果員工發現實際工作跟預想的差別比較大,那麼就可以提早提出來,要麼換到合適的崗位,要麼直接辭職。因為在試用期,員工離職只需要提前三天提交辭職報告就可以,不需要一個月的等待招人交接時間。

    三、什麼情況下,員工會在試用期被辭退?

    在試用期被辭退,相信每個員工都不想遇到,畢竟再重新找工作又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員工會在試用期被辭退呢?

    1、工作能力完全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公司把你招進來就是為公司創造價值的,如果你的能力跟工作要求相處太多,在短時間內完全不能勝任,那麼公司就會考慮把你辭退重新招合適的人才;

    2、工作態度有問題。有的員工工作能力很強,但是個性太鮮明,不遵守公司的規定,比如經常遲到早退,不聽從領導的安排,跟同事的溝通和配合不流暢等等,公司從大局出發,也是不想留這樣的員工的;

    3、有嚴重的違紀行為。比如員工有偷竊的習慣,總是把公司的東西拿到家裡;或者無意中洩漏了公司的機密,無端頂撞領導與同事產生糾紛等等,對於這種嚴重的違紀行為,公司都是零容忍的態度。

    4、公司的經營遇到問題。我的上一家公司就是這樣。三個月前還在各種招人,結果三個月後說公司賬上沒錢了,要裁員。那麼裁員肯定就要從試用期的員工裁起,因為成本是最低的,公司不用付賠償金。

  • 2 # 辣手摘花美少男

    分情況來看吧,《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僅限於勞動者出現以下幾種違規行為: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與勞動者說明辭退理由,除以上八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辭退勞動者,否則將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若勞動者因出現上述幾種違規行為而受到用人單位辭退的,是十分合理的。

  • 3 # 儀器校準檢測報告

    首先,要看入職前雙方的約定及制度說明,要是經過合理考核無法勝任崗位工作的,當然要排除其他非正常的人為因素,但即使離開,用人單位也需要約談 給別人以尊重,並及時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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