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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二五七八

      (1)凡憑樣品買賣,賣方交貨品質必須與樣品完全一致。在憑樣成交條件下,買方應有合理的機會對賣方交付的貨物與樣品進行比較,賣方所交貨物,不應存在在合理檢查時不易發現的有導致不合商銷的理疵。買方對與樣品不符的貨物,可以拒收或提出賠償要求。因此,賣方應在對交貨品質有把握時採用此法,而且應嚴格按樣品標準交貨。  (2)以樣品表示品質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憑樣品買賣,容易在履約過程中產生品質方面的爭議,所以不能濫用此種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學的指標表示商品質量時,就不宜採用此法。如在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等方面特徵的商品以及其它難以用科學的指標表示質量的商品,則採用憑樣品買賣。在當前國際貿易中,單純憑樣品成交的情況不多,在不少場合,只是以樣品來表示商品的某個或某幾個方面的質量指標。例如,在紡織品和服裝交易中,為了表示商品的色澤質量,則採用“色樣”(Colour Sample);為了表示商品的造型,則採用“款式樣”(Pattern Sample);而對商品其他方面的質量,則採用其他方法來表示。  (3)採用憑樣成交而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時,應在合同條款中相應作出靈活的規定。當賣方對品質無絕對把握,或對於一些不完全適合於憑樣成交的貨物,可在買賣合同中特別訂明:“品質與樣品大致相同”或“品質與樣品近似”。為了預防因交貨品質與樣品略有差異而導致買方拒收貨物,也可在買賣合同中訂明:“若交貨品質稍次於樣品,買方仍須收領貨物,但價格應由雙方協商相應減低。”當然,此項條款只限於品質稍有不符的場合,若交貨品質與樣品差距較大時,買方仍有權拒收貨物。  (4)憑樣品買賣時,賣方應留存一份或幾份相同的樣品,作為復樣或留樣,以備將來組織生產、交貨或處理質量糾紛時做核對只用。  (5)要分清標準樣品和參考樣品。參考樣品最好註明:僅供參卡,以免與標準樣品混淆  (6)當樣品由買方提供時,應防止被捲入侵權第三方工業產權和其他智慧財產權的糾紛  賣方還應注意對方來樣是否是反動的。黃的的、醜陋的式樣和圖案,注意原材料供應、加工技術和生產安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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