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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影視劇筆記

    浩瀚如煙的影視劇,無數的創作中,用個人的精力很難找到抄襲於何處,往往要大眾的眼光去發現,再依次拿來對比,到底是不是抄襲。

    還有一些打著致敬的幌子,這種很難界定!!

    個人認為想在這方面下功夫的,就需得從電影行業開端那幾年的經典入手,那是從無到有的創作沒有任何的參考,後來國內很多知名大佬的影視橋段都是從那裡借鑑來的!

    從源頭來看現在,我認為是最好的辦法

  • 2 # 隨時隨地看資訊

    可以採用思想和表達區分法。著作權只保護表達方式,不保護思想。一般來說,思想是指概念、術語、原則、客觀事實、創意、發現等等。表達則是指對於思想觀念的各種形式或方式的表達,如文字的 、音符的、數字的、線條的、色彩的、造型的、形體動作的表述或者傳達等。從這個意義上說,表達所形成的就是作品。

    思想和表達的界限一般情況下可以區分。一個作品的主題,如宮鬥劇題材,屬於思想的範疇,作品中具體的語言文字描述就屬於表達的範疇。

    作品中的人物設計及其相互的人物關係,如果僅僅是“母女”、“父子”、“夫妻”、“爺孫”、“姊妹”等等關係,應屬於思想範疇;如果就上述關係加以具體化,哥哥是父母不知情下被產婆掉包的,弟弟是父親非婚生子抱回家和母親商量後一起扶養,原以為是同父同母,結果是同父異母等等,再在特定人物關係中穿插特定的事件等,人物關係、人物與特定情節的對應設定已經達到足夠細緻具體層面,則這已經屬於具體表達範疇。

    B作者完全模仿A作者上述表達,就屬於抄襲了。

    創作上的巧合是有可能發生的,可能會出現不同人在不同的地點,在沒有溝通的前提下,各自完全獨立的創作出了二個相同的作品。這種表達上的相似和相同雖屬罕見,但也並非完全不存在。因此,接觸是侵犯抄襲著作權的構成要件之一。證明了B作者有接觸原作者的事實或者機會,就是為了證明涉嫌抄襲作品與原作品的相似或者相同存在“有意”,並非創作上的巧合。

    接觸分兩種情況:1、原作品未發表但有證據證明涉嫌抄襲原作品的作者實際接觸了原作品;2、原作品已經發表、公之於眾。

    公之於眾是一種狀態,即原作品已經公開。涉嫌抄襲原作品的作者能夠透過正常途徑接觸或者知悉原作品的合理可能性,即可推定為“構成接觸”。

    另外,實質相似也是判斷是否抄襲的一個重要構件之一。

    判斷兩部作品是否構成實質相似,一般考慮如下因素:

    1、臺詞、旁白是否相似;2、人物設定、人物關係是否相似;3、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是否相似;4、是否存在相同的語法表達、邏輯關係、歷史史實等錯誤;5、特殊的細節設計是否相同;6、兩部作品相似的表達是否屬於原主張權利作品的核心內容;7、其他因素。

    實質相似也要排除一些例外的情況:1、特定情境,是指在作品中,如果依據歷史事實、特定事件、日常經驗或者受眾常識,在表達某一特定事項或主題時,必須描述某些歷史事件、特定場景或者使用某些特定安排,那麼這些事件、場景或者安排即使是已在先作品中描述,在後作品再次用自己的語言文字表達前述相同的事件、場景或安排時,不構成侵權和抄襲。

    3、公知素材,是指已經進入公有領域、不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素材或者客觀事實。例如:普通的三角形、圓形、正方形等。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原作者利用特定場景、有限表達、公知素材全新創作出一個完整的作品或者劇本,其中包含故事發展邏輯、人物設定、人物關係、場景、情節安排等許多因素,這種新創作的劇本作品是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判別抄襲的誤區:

    有人認為,抄襲原作品30%以下,20%以下,甚至10%以下都不構成抄襲,這種觀點貌似普遍存在,但是這種觀點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抄多抄少並非侵權抄襲的定性問題,而是屬於定量的問題,抄襲別人多的,侵權嚴重,抄襲別人少的,侵權輕微,抄襲的數量或者百分比多少是判決賠償數額的考量因素,但不是判定是否侵權抄襲的決定因素。

  • 3 # 新鮮事Love

    抄襲肯定不在於人物對白和用的演員相似,關鍵在於劇情方面,還有故事特點,比如李易峰的動物世界,仿照國外某個電影拍攝,或者國外比較火的密室逃生,也是仿照劇情,更有甚者,連整個電影脈絡和懸念都是一樣呢,觀眾一猜就能猜到結局是什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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